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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商家交货日期有法律保障 [打印本页]

作者: lpf209    时间: 2010-3-30 17:50
标题: 商家交货日期有法律保障
巴黎的吴小姐问:我刚刚在一家商店订购了一台洗衣机。我怎样才能保证所订购的商品能按时交货呢?律师回答:根据《消费法法典》第114-1条和第R114-1条的规定,商家有义务在买卖合同上写明交货的具体日期;对于超过500欧元(税后)的订货,应写明最迟交货日期。在买卖合同中一般不允许出现“两个月后”,“7月期间”,“当可以发货的时候”等表义不清的说法对于金额高于500欧元的订货,如果在最迟发货日期后7天还未交货,消费者有权取消订货。消费者可以在两个月内以带回执的挂号信方式通知商家。商家收到挂号信后买卖合同就被视为取消。商家还需返还预先收取的货款。如果订货未超过500欧元,交货的日期事先已经确定,商家就必须遵守这个期限。如果商家没有按时交货,消费者不能取消订货,但可以向法庭请求卖方交货、合同无效或者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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