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个误区:相对保守的各级法官们会阻止联邦层面的毒品合法化。
最高法院确实越来越有立法机构化的倾向,这是两党都要负责任的,但是不管是最高法院还是各级联邦法院都不太可能阻止毒品非罪化-合法化的立法。
在围绕烟酒毒这种享乐活动的法律问题,高院基本上不会和国会对着干。远的有围绕着第十八修正案(在全美国范围内禁止了所有酒精产品)的National Prohibition Cases,最高法院强行把国会圆了回来,说禁酒令合宪。结果十四年后因为大家过于不满,国会又搞了第二十一修正案推翻了第十八修正案,取消禁酒,最高法院仍然是强行帮国会的左右横跳圆了回来。近一点的有FDA v. Brown & Williamson Tobacco Corp.,最高法院认为FDA(联邦医药食品管理局)并没有权力管控烟草产品,因为烟草产品并不是药品。这个判例在奥巴马任期内被国会法律给推翻了,赋予了FDA监管权,最高法院也没什么后续表示。
在法官个人层面,已经退休了的大法官史蒂文斯公开支持过大麻合法化。在Gonzales v. Raich这个案子里,最高法院认同国会可以制定法律惩罚医用大麻的使用,即使医用大麻在患者所在的州已经合法,而现在整个高院最保守的大法官克莱伦斯托马斯可是投了反对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