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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 方大炭素起诉甘肃省国资委,因供水费用纠纷索要1.65亿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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淡影 发表于 2024-6-12 09:46:30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6月11日晚间,方大炭素公告称,公司于近日收到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公司因承担社区供水等社会职能引起的合同、准合同纠纷对甘肃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甘肃省国资委”)提起诉讼。目前,本次诉讼尚未开庭审理。
方大炭素起诉甘肃省国资委,因供水费用纠纷索要1.65亿元损失 第1张图片


具体来看,辽宁方大集团实业有限公司(简称“辽宁方大”)以及方大炭素为原告,要求被告甘肃省国资委向二原告给付供水损失1.21亿元,并承担自供水损失发生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供水损失之日止期间的利息4330.32万元(利息暂计至2024年5月29日,自2024年5月30日起至实际付清供水损失之日止的利息, 按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以上暂定合计约1.65亿元。
据了解,上述事由要追溯到18年前方大炭素改制时。
2006年,甘肃省国资委决定通过转让兰州炭素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简称“兰炭集团”)持有的兰州海龙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海龙科技”)股份引入战略投资者,整体解决海龙科技面临的危机。2006年9月28日,辽宁方大通过司法拍卖程序依法受让兰炭集团持有的海龙科技的国有法人股股权10,323万股。后海龙科技名称变更为方大炭素。
2006年9月30日,辽宁方大与甘肃省国资委签订《协议书》,其中第五条约定“对于海龙科技的企业办社会的部分资产、业务及相关人员,国资委承诺在2007年年底前由其全部接收并移交至社会,辽宁方大及海龙科技不再承担任何社会职能”。
此外,根据《关于解决方大炭素重组遗留问题的会议纪要》(甘政办纪〔2007〕50号),纪要决定“兰炭集团‘三供’及物业管理职能的移交问题,按省政府国资委与辽宁方大2006年9月30日签订的重组协议执行,即2007年12月底之前由方大炭素负责,2007年12月底之后先委托方大炭素管理。省政府国资委对方大炭素承担的兰炭集团‘三供’费用先记账,在研究兰炭集团破产方案时一并研究解决办法”。
方大炭素称,甘肃省国资委未按照上述要求对方大炭素的供水费用予以解决,导致自2008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24日期间,辽宁方大与方大炭素一直为甘肃省国资委承担社会供水职能,实际承担造成供水损失1.21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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