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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问答] 在法无身份外国人工伤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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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我的昵称 发表于 2013-10-16 14:28:23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法国,当“无合法工作资格”的外国人遇到工伤事故应当怎么办?受伤雇员或其家属能否得到赔偿?应当由谁来支付赔偿?是否可以追究雇主的责任?
      (一)合法权益受保护
       首先我们要明确一点:法国劳工法保护所有在法工作者的合法权益,无论该雇员是否具备合法身份及工作许可。
       在法无身份雇员享有以下权利:
       不具备工作许可的雇员,也应当获得与合法雇员相同的对待;
       雇主应当尊重无身份雇员的健康及休息权利;
       无身份雇员享有与其他同一时间进公司的雇员相同的权利;
       雇主应当向无身份雇员支付工资以及按法律规定应付的津贴,并对其适用相应的集体协定,批准其享有带薪假期等;
       根据劳工法第L341-6-1条的规定,雇主欲解雇其无身份雇员时,应当支付至少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特定情况下,补偿金额会超过一个月工资);
       如果雇主拒绝支付工资,那么该雇员有权向劳资调解委员申请依法强制雇主支付工资;
       被解雇的无身份雇员可通过司法程序,要求原雇主按约定支付报酬。
      (二)明确两个概念
       其次,要明确两个概念:“无合法工作资格”和“工伤事故”。
       无合法工作资格,包括在法无有效居留的外国人及持有效居留但不具备工作许可的外国人。
       工伤事故,根据法国社会保险法第L.411-1条的规定,认定一起事故是否为工伤,应考虑该事故是否因在工作场所或需完成的工作任务所引起的,考虑事故发生的对象是否是被雇佣员工,以及事发地点是否在工作场所等。那么,如果受害人是在上班途中或执行工作任务的途中发生意外,是否可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呢?根据法国社会保险法第L.411-2条的定义,只要受害人或其直系亲属可以提供证明,或者有足够证据推断出该事故是受害人往返主要住所地和工作地点之间的必要路程中发生的,即可认定为“工伤事故”。
       工伤事故赔偿,无须出示受害人的有效居留。即使所涉受害人不持有效居留,一样受益于社会保险机构所提供的工伤事故保险赔偿。根据法国社会保险法第L.374-1条的规定,法国社会保险机构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补助责任,与其是否拥有合法居住权或工作权没有必要关联。
      (三)报工伤注意事项
       无身份雇员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通知雇主,如果当时的情形不允许受害人以口头形式通知雇主,可用挂号信形式通知雇主。该雇主则应在事故发生起48小时(包括周日和法定假日)内,向法国社会保险部门(CPAM)申报该事故。雇主应填写CERFA表格(n°14463*01)。如果雇主没有或拒绝申报工作事故,那么受害人及其权利继承人可在事故发生起两年内进行事故申报。
       当雇主被通知发生工作事故后,应填写并交给受害人一份《工作事故单》(La feuille d’accident du travAIl ),单据中应注明雇主欲对该雇员的处理方式及赔偿金额。即使在该起事故尚未被认定为工作事故时,该单据仍可适用。如果雇主没向受害人提供该份文件,受害人可自行下载或到社会保险部门领取CERFA表格(n°11383*02),之后请医生填写。
      (四)补偿金怎么支付
       由法国社会保险机构返还受害人所花费的全部医疗费用;因工伤事故而导致不能工作的受害人,可以按误工的天数领取社会保险机构发的补助金;一定情况下,因事故而导致永久性丧失工作能力的人,还可获得一次性或定期支付的赔偿金。
       要注意的是,受害者有可能借此机会申请身份合法化。工伤事故的无身份受害人可以向其住所地所属警察局递交身份合法化申请,通过警察局长对所涉申请的单独分析,从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来判断其是否可以借此机会申请身份。一般来讲,要求所涉无身份受害人被认定为最多20%程度的无行为能力。
       从收到工伤事故申报和医生认定起,社会保险中心(CPAM)及其它相关机构有权在一定期限(一般为30天,特殊情况可延长至两个月)内调查核实该事故是否可被定性为工作事故。如果上述机关没在一定期限内提出异议,那么该事故申报将被默认接受。如果上述机关有理由怀疑所涉事故可被认定为工伤事故,应将否定决定在10天内通知事故申报人(一般为雇主),所涉申报人可以在收到该决定起两个月内提出异议。

       张璇 法国本邦联合律师事务所
       地址:24 Rue d'Athènes 75009 PARIS
       网站:http://www.bontegallet-avocats.com
       电话:06 95 41 60 55/01 83 64 03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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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暗交界线 发表于 2013-10-16 16:03:41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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诶力撒百思 发表于 2013-10-16 16:33:29 | 只看该作者
 
感谢分享。
但个人觉得这种法律并不适用于在法的无居留从业人员。
首先,对于解雇无居留员工需赔偿一个月工资或更多或的 说法, 我觉得就很不合理。
给予无居留人员工作机会及代表了雇主已经承担了被查工,被罚款的风险。在这种风险下,被雇佣者是否自身也应该承担一定的风险呢?例如工作时间受到意外伤害等。
反观,雇佣者为什么要雇佣无居留人员作业,所受利益无非也是避税。而,无居留人员获得与有居留从业人员相同的工作机会。两者难道不能互抵?除此之外还有其他否?若然没有为何面临风险时,雇主与雇员不能共同承担风险?
说句不好听的话,  难道我们开店有错?给予国人工作机会,还需要承担不必要的额外风险?(当然,前提是,雇员享受与有居留员工一样的工作待遇)
当然,我也奉劝一些行为不良的“老板”们, 不要因为从业人员没有居留就压榨其劳动力,人在做天在看。善待员工,特别是我们都是一个国家的人。少一些地域歧视,少一些不良竞争。  对于我们整个在法的华人来说都是尽了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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