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博仁(Paul P. Cheng, Esq.)律师说,其法律背后的公共政策主旨就是,强行侵入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居民生命和肢体的威胁。 (参见People v. Silvey (1997) 58 Cal. App. 4th 1320.) “严重的人身伤害”的定义,是指重大的或实质性的身体伤害。这种伤害是大于轻度或中度的伤害。而如果未满足以上任何要求,堡垒原则则不能被引用。
只要家里有人,是否加州“堡垒原则”总能被适用?
不可以,如果入侵者不在住宅范围内或没有试图进入住宅,“堡垒原则”则不能被适用。
以下是曾发生的一个案例,该房主就尝试利用堡垒原则,但败诉:
一次争吵过程中,一名修理工人举着锤子踏进了一户人家的大门前廊上,该房主就从屋内开枪打伤了工人腿部。而法官裁定该案件不能适用“堡垒原则”,原因是因为仅仅踏上门廊并不意味着该人有意图要进入住宅,而且一个合理的人,会预料到外人会走到非封闭式的前门廊区域(参见People v. Brown (1992) 6 Cal. App. 4th 14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