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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行政诉讼是属于行政救济途径还是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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哑俨挂谴 发表于 2020-11-27 13:33:5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行政诉讼是属于行政救济途径还是司法救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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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雨幽绵的院落 发表于 2020-11-27 13:34:27 | 只看该作者
 
诉讼了,当然是司法救济了,都找第三方——中立第三方,法院来居中审判了。
至于行政复议,就是行政机关内部的自我纠正,属于行政救济。某些行政复议是终局性的,例如国务院来复议的,那就是终局性的。但某些行政行为必须复议前置,才能去诉讼,你不经历复议,法院是不会理会的,例如海关罚款、税务纳税额度等问题的争议。
除了复议前置的案件,你可以直接就去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先复议,复议了还不爽再去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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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Rocks 发表于 2020-11-27 13:34:34 | 只看该作者
 
个人认为行政诉讼既是行政救济也是司法救济。

行政救济是行政系统的内部监督,是基于行政监督理论而产生的一种监督制度,其任务和目的是通过这种监督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相对方的合法权益,弥补行政相对人的损失。
同时,司法机关属于行政救济的主体,通过启动行政诉讼程序、行使裁判权来约束行政权力。

行政诉讼的最终目的和行政救济相同,其内容也属行政救济范围内的内容,是行政救济主体作出的职权内行为。因此,我们可以认为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救济,是其救济途径之一。

司法救济是指当宪法和法律赋予人们的基本权利遭受侵害时,人民法院应当对这种侵害行为作有效的补救,对受害人给予必要和适当的补偿,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

从形式上看,行政诉讼是亦是司法救济的一种,只是对部分诉讼主体和当事人权利做了更具体的规定,即行政法所规定的相关权利。

应该说行政诉讼是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的交叉部分,不可片面地将其划分到哪一边。

学生doggie个人拙见,望各位大神们指正,十分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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