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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这个事项不能上诉——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分担的决定,如何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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敌人已死亡 发表于 2021-1-9 13:56:45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一、文章要旨:
诉讼费用负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是判项。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分担的决定的,不可上诉,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
二、案情简介
张某是著名摄影艺术家,其一知名摄影作品被王某上传到X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张某遂起诉王某和X公司,要求王某和X公司删除侵权作品、赔偿损失50万元。X网站收到起诉材料后立即删除了涉案作品。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规定的避风港原则,X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王某未经他人许可上传他人作品,构成侵权。遂判决:1、王某和X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删除侵权作品;2、王某赔偿张某30万元。案件受理费8800元,由被告王某负担6200元,由X公司负担2600元。
三、法律评析
法院的判决存在不合理之处。首先,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超过了法院支持的数额,应负担超出部分对应的诉讼费。其次,法院已经认定X公司不承担侵权责任,却要求其负担诉讼费用,即让不构成侵权的主体承担了付款义务,有违《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避风港原则。
四、法律救济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复核决定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
因此,当事人不服法院对诉讼费用分担的决定的,不可上诉,应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对应的文书是《诉讼费复核申请书》。
五、相关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302号《三亚远跳水产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18.06.29
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诉讼费用负担是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的行为,人民法院可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作出诉讼费分担决定。故三亚远跳公司该项申请再审理由亦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2、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京民终292号《邯郸市裕泰焦化有限公司等与华油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18.12.29
裕泰焦化公司关于一审案件保全费及案件受理费的相关主张,因不涉及一审法院判决所确定的内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可通过一审法院另行解决。
3、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辽民终438号《吉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华信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2020.05.12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四十三条“当事人不得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提起上诉”和“当事人单独对人民法院关于诉讼费用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决定的人民法院院长申请复核”的规定,吉林银行就一审诉讼费分担如有异议,应向原审法院申请复核。
六、彩蛋
大部分起诉状中诉讼请求的最后一项都会是: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但实际上,诉讼费用属于法院依职权决定的事项,不管原告是否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法院均需依职权对诉讼费的分担作出决定。所以,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的诉讼请求,是可以不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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