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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遇到的“老赖”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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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边偾狈 发表于 2022-7-12 07:21:23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遇到的“老赖”涉嫌触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申请执行人 ... 第1张图片
(一)如遇到的“老赖”可能达到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立案追诉标准的,申请执行人可以:
1.要求执行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案件,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的刑事责任。
2.执行法官不予移送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到执行法院所在地或者犯罪行为发生地基层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要求刑事立案。刑事立案需要携带事先撰写的《刑事控告书》以及相关证据前往公安机关报案。要求公安机关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一般情况下,公安机关应在七日以内决定是否立案。立案后,启动刑事公诉程序,申请执行人作为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参与国家公诉,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院审查起诉,法院审判。
3.公安机关决定不立案,可要求公安机关出具《不予立案通知书》,向执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刑事自诉。
(四)申请执行人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不予接受控告材料或者接受控告材料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行为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进行自诉立案。
4.人民法院向公安机关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公安机关决定不予立案或者在接受案件线索后60日内不予书面答复,或者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向申请执行人释明;申请执行人有证据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侵犯了其人身、财产权利,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
5.公安机关接受申请执行人的控告材料或者人民法院移送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线索,经过60日之后又决定立案的,对于申请执行人的自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可以向自诉人释明让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终止审理。此后再出现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情形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法重新提起自诉。

(二)对负有执行义务的人进行刑事控告或者人民法院移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时一般应当提供的证据材料有哪些?
1.负有执行义务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当事人基本信息资料:
(1)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号码和住所地;
(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单位的,应当提供该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组织机构代码以及该单位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主管人员或直接负责人员的身份信息、职务信息等资料。
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执行义务或协助执行义务的证据材料:
(1)人民法院作出的由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承担履行义务的生效裁判文书(包括一、二审或再审判决书、裁定书,诉前保全裁定书,诉讼保全裁定书,先予执行裁定书,追加、变更被执行人裁定书等)及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
(2)负有执行义务的人为协助执行人的,应当提供作为协助执行依据的相关生效裁判文书、人民法院作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及证明协助执行人应当承担协助执行义务的其他证据材料;
(3)对于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的案件,应当提供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以及人民法院为执行支付令、生效的调解书、仲裁裁决、公证债权文书而作出的裁定书等。
3.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有能力执行的证据材料:
(1)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具备清偿判决、裁定确定债权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财产的有关证据材料;或者有能力以自己的行为或者委托他人在判决、裁定确定期间内完成判决、裁定确定应履行的行为义务的证据材料。包括:
1)人民法院为调查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情况而出具的搜查令及相关笔录;
2)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担保人财产而出具的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查封公告,查封、扣押、冻结物品清单等;
3)人民法院查询被执行人、担保人存款、股权等的通知书及回执;
4)被执行人、担保人不动产、车辆登记情况记录;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向法院提交的财产情况报告;
6)其他能够证实被执行人、担保人具有执行能力的证人证言、文件、查询记录等。
(2)证明属于协助执行人的工作职责、业务范围或者协助执行人持有、控制判决、裁定指定交付的财产、财产权证或者其他物品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工商登记材料、相关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委托保管的相关文书,其他相关笔录。
4.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或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
(1)证明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证据材料或担保人隐藏、转移、故意损毁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财产的证据材料,包括相关的笔录、证人证言、银行存款查询记录、交易记录、财产过户登记等;
(2)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证据,包括相关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笔录、证人证言及证明协助执行义务人拒不协助执行的其他证据材料;
(3)证明因妨害执行或因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消费令等已被人民法院采取民事制裁措施的证据材料,包括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边境控制措施以及信用惩戒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出具的罚款决定书、拘留决定书、拘传票及其他证明被告人因妨害执行被采取民事强制措施的证明材料等;
(4)证明以暴力、威胁、聚众等方式阻碍执行或者对执行人员进行侮辱、围攻、扣押、殴打或者毁损、抢夺执行器械、材料的证据材料,包括现场照片、录音录像、证人证言等;
(5)证明拒不交付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财物、票证或者拒不迁出房屋、退出土地的证据材料,包括证明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占有财物、票证的证据,在房屋、土地上工作、生活、活动的证据材料等;
(6)证明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虚假仲裁、虚假和解等方式妨害执行的证据材料,包括虚假诉讼、仲裁、和解的判决书、裁定书、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相关证人的证言,履行虚假判决、裁定、仲裁裁决、和解协议的证明材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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