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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人大法本法硕保研经验:争做一名奋斗的小镇做题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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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刚刚屁屁 发表于 2022-7-29 07:11:5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前言

正如作者在文末所说: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做题家,那么他的视野绝不限于做题。世间的观察,杂书的阅读,随性的记录,睡前的腹稿,都成为一个人不断厚重丰富的基石。无用之用,方为大用,少些功利想法,减些目的动机,我们会幸福很多,因为心理阈值低了好多。这段话值得每一个为保研而焦虑的人而深思~

人大法本法硕保研经验:争做一名奋斗的小镇做题家 第1张图片
写在前面

学习治业具有私人属性,笔者不能保证所有的读者都能从中有所裨益,所以请允许我先免责声明^_^。不过俗话说王八对绿豆,总能对上眼儿。如果尊贵的读者对上眼儿,也请不吝赞赏,你的认可就是对创作者最动人的掌声!
一、申请背景

笔者本科就读于人民大学法学院,现推免至本院,拟攻读法律硕士(法学)专业。在本科绩点、英语水平、专业实习和学术科研上,笔者卷不出彩,TOP2无望,也未心申请其他学校,所以潜心备考本院。
有的看官不禁就要问,为什么报考法硕?原因比较复杂,一是本人性格保守,不喜竞争;二是信息预判有误,私以为法硕竞争较弱;三是个人志趣已排除学术科研,故法硕亦可接受。
需要指出的是,依据笔者对国家机关、法检单位、各类律所、公司法务等岗位的了解,法硕在实务上较之学硕仍具有相当的竞争力;当然,发达地区的高级别法检机关和某些国家机关仍倾向于招收某些门类的学硕(ps:具体可关注学校的就业信息网),在此无需赘言。当然,法硕也具有导师关注不足、学费较高、地位不显等劣势,后浪们综合考虑,慎重选择。
另外,据我所知人大法学院今年除招收法律硕士(法学)、法律硕士(非法学)外,还招收法律硕士(涉外方向),该方向英语要求高,学制三年,但竞争性弱于前二者,朋友们不妨列入考虑名单。
二、保研策略

众所周知,保研需要满足推免和接收资格。对于推免资格,各个学校政策不一,人大实行“811”政策,即80%核心GPA、10%科研、10%素质拓展,人大法学院尤重GPA和科研。基于多种因素,2021年人大法学院夏令营形式变化较多,制度变迁与应对策略如下:
第一,建大池捞大鱼。今年夏令营时间推迟至9月,入营标准放宽,错开了诸多高校夏令营安排,覆盖人数大增,加大竞争力度;其中,本院与外校学生同等竞争,并无二致。
第二,信息先行。保研是一场综合性能力考察战,有效丰富的信息可以让你事半功倍,也能有的放矢,心中有数。可以从往届经验、公众号、知乎、同级分享等渠道获得信息,确保努力方向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第三,策略安排。今年法硕考察学科包括民法、刑法、宪法和法理学,略去中国法制史,复习难度有所降低。总体来讲,笔者进行了三轮复习:首先,在6月之前,参考法考书(钟秀勇/柏浪涛)建立框架,宪法法理阅读人大版教材(人大黄皮宪法/人大蓝皮法理);其次,在6-8月,依照[知行法学]的4本讲义再度复习;最后进入9月,根据学科框架提纲挈领式复习。
前述流程并非提早确定,也是后期不断调整适配才逐渐摸索。自我感觉法考课程精细全面,应用性强,适合建立学科框架;知行讲义理论性强,明晰复习难点,颇似学霸留下来的重点笔记,获得感很强。此外,“知行法学”公众号上的推文,也很有干货,学科重点、学习方法、心态调整等非常丰富,相当推荐。笔者是以学硕标准备考的,不过最后考察的偏重基础,民刑宪法理学4课在公众号上都有相应的复习攻略,建议读者移步认真学习,注意重点知识,此处不再赘述。
第四,复习状态。笔者实际认真备考时间为6月底至9月,于暑期留校学习,学习状态胜于居家。同时令人振奋的是,同寝舍友亦是学友,忙时学术交流,闲时吹牛聊天,空气中常有快活的气息。一处上进的环境,一群优秀的学友,的确是保持良好学习状态的不二法门。就具体学习方案而言,笔者一般上午阅读理论法学,下午研究应用法学,晚上随机,每天学习约8小时。
不过笔者并非苦读型选手,娱乐摸鱼时间也有不少,刷刷B站、听听音乐、公园散步、美食奶茶,都一个不落。我也会使用forest、番茄等软件定时学习,但我不愿被时间困住。如果要一板一眼,严格依照时间表按步进行,自我感觉具有极度的不适感和拘束感,好比画地为牢,将自己困在了时间里。
三、思维技法

1. 解构教材·增进理解。

俗话说:书读百遍,其义自见。然而法学应试是不允许读者慢吞吞研习的,势必需要形成一套高效的学习方法。进入法学之门,第一站必须读懂教材,然而为什么教材那么难读?教材实际上是若干年来某一学科理性与经验的智慧结晶,是建立在专业术语和抽象制度之上的概念帝国,它的叙事逻辑是先总后分,由抽象到具体,所以初学者难免有眩晕之感。而一般人的认识规律是从特殊到一般,从具体到抽象,随着理性发展和经验累积,才逐渐发展出来一套学术话语和学科体系。不难发现,教材叙事逻辑与日常认识规律相差甚大,因此我们需要将教材逻辑转化为认知规律,可通过逆向解构教材来增进理解,理顺思路。
试以一例述之,在此例中,将从缔结、履约、责任等阶段观察合同,若中间某一步遇到障碍,法律又是如何补救的。凝视合同发展规律,我们完成教材逻辑转化为日常认知的伟大跨越。
从缔约到终止: 合同的一生
一、缔约过程
1.适格的主体。
最理想的状态是主体适格,具有相应的行为能力。
但若主体行为能力不完全,设计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予以保护,另外还有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制度也在补正民事主体制度。
2.真实自由的意思表示。
理想状态是作出意思表示时意志自由真实,合同有效成立。
但若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设计撤销权制度予以补正效力(对应可撤销法律行为),或者由代理制度补正效力(对应效力待定法律行为);若意思表示超越自由界限,危及社会利益或者国家利益,则否定该意思表示之效力。
可知,在缔约过程中【主体能力】和【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或者经效力补正后,合同才具有生效基础。合同无效、可撤销、效力待定针对的是合同生效要件有瑕疵的状况,这些瑕疵要件阻却合同的生效。
缔约过程中,双方因进入缔约关系而彼此互相承受信任义务,就恶意缔约等违信行为应当负担缔约过失责任。
二、存续过程
1.合同履行。
合同成立生效后,双方应当全面正确履行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理想状态为全面履行,无履行瑕疵。
履行中,当事人对履约能力有顾忌的,可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权利进行救济。当然不安抗辩权作为一种例外情况,需要满足若干要件,并辅之以解除权制度。【履行抗辩权】
履行中,客观条件发生变化,变化在合同订立时无法预见、不属于商业风险的,继续履行将导致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可以协商,可以请求法院裁判变更或者解除。【情事变更】
履行中存在诸多障碍,一是预期违约,二是实际违约。预期违约是指给付义务人明确履行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拒绝履行,使得合同已无存续必要,经催告后仍不能可主张解除。预期违约终究有损义务人之期限利益,故要件需严格认定。实际违约是指拒绝履行、履行迟延、履行不适当。当事人可主张继续履行、修理重作更换、减价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予以救济,可并主张损害赔偿。只是若解除的,需符合"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要件。
总而言之,履行受到障碍的,当事人可通过(履行、责任承担)请求权和解除权、选择权等形成权和履行抗辩权进行救济。
2.合同保全。
合同存续过程中,对方当事人怠于行使权利或者消极减少权利致使债权人债权实现,法律赋予债权人代位权和撤销权,通过突破合同相对性予以救济债权。
3.合同变更。
进入合同后,当事人受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拘束,仍可通过自身意志去除拘束或者增加拘束。只是权利可以放弃,义务不能轻舍,故合同债务移转受到限制,债权转让则由之。
三、消亡过程
1.合同解除。
协议解除、解除权解除、法院解除。进入生效阶段的合同,仍然赋予当事人自治生死的权利;赋予法院/法定情形下的解除权。
2.合同终止。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混同。
3.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修理重做更换,减价。
损害赔偿,违约金/定金。
基于诚信原则,仍应当负担附随义务,否则应承担责任。
同样地,运用解构思维,还可为债物二分理论提供解释。依笔者看来,原初状态当然是人先占有某物,再与他者交换物品,这实际上包括了产品分配和交换两个过程。依照“生产-分配-交换-消费”的经济规律,所以有意识地区分物的归属与物的交换是合乎理性的,也解释了为何《民法典》中物权编在合同编之前。再进一步地讲,物法强调归属,需要稳定,所有者具有单一性,故物权发展出优先性、特定性;反之,债法注重交换,鼓励动态交易,所以债权具有平等性、相容性。法律行为理论也可通过解构来加深了解,此处就不再赘述了。
在法律学习中,前辈学人多有提倡体系思维的,我以为此种教材解构法属于体系学习的前置步骤。我们不仅要知晓现行法律体系是什么,而且要理顺其中的演进规律,这样才能对现有法律体系和法制变迁形成降维打击,减少记忆负担。
2. 社会关系·逻辑记忆。

法律通过作用于社会关系来调整社会关系参加者的权利义务。社会关系什么?这是一种人与人、人与集体、集体与集体的关系,势必存在主体、客体和中间物。在法律学习中,应当关注主体间的动态互动关系,以此实现周延、圆满地评价。
比如,宪法主要聚焦国家机关、人民群众的二元关系,还可以衍生出国家机构、宪法法律的作用。任一宪法的基本权利,都可从国家权力、公民权利、宪法尊严等方面得出其作用。
再比如,法理学中常会比较XX与XX的关系,从二者互动关系出发进行记忆则事半功倍,参见下例。
思维技法:xx与xx的关系
基于马哲,AB之间关系往往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双方互相作用,彼此补充。思维理解和背诵记忆时,常因题设与答案间逻辑产生疑问,因为不同的划分标准可以有不同的答案,那么为什么一定要是这个标答呢?
以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为例,姑且论述。一方面,民主对法治具有促进作用,体现为民主制度为法治提供政治前提和基础,在立法中凝聚共识和回应人民利益,在守法中提升人民权利意识和行为能力,在法的实施中强化民众监督和制约。(这里是从立法、守法、执法等法治角度租住答案)。另一方面,法治对民主也有促进作用,体现为法治确认和巩固民主制度,规范和约束国家权力,保障人民基本权利,防止民主内在缺陷,以及协调民主化改革风险。(这里是从国家权力、基本权利、民主性质等政治角度组织答案)。
上述的相互作用间,【主体】就【对象】的作用,是以【对象】的基本性质、发展逻辑为基础的,再具体考量【主体】的用详情,从而在逻辑上达成统一。
至于为何是从【对象】的基本性质和内在逻辑为基础,这不难理解,抓住矛盾的主要方面。广而推之,【市场经济】【国家权力】对【法治】的作用,都可以从法的来源、制定、运行和监督等方面入手,反之亦然。
3. 熟读法条·掌握制度。

法学发展已历数千年,学说纷繁复杂,历史流变众说纷纭。基本上,只要你想要得到某一结论,现有的解释技术都可以做到。因此笔者建议以现有法律为锚点,打好专业基础,再往前凝视历史,或往后推演发展。虽然学界中社科法学有兴起之势,但作为刚刚脱离法盲的本科生仍有必要注重教义法,尊重现行法,人大法学院仍较为关注教义法学。
熟读法条,一是可以明确现行法观点,准确法律适用;二是找准记忆锚点,构建共同话语;三是熟知法律制度,避免管中窥豹。下以【占有制度】为例,讲述此点思考。
占有制度:458-462条
占有是指人对物的事实支配状态,反映出来某种权利属性或者客观秩序。
对于有权占有、合法占有,通常可用过债权或者物权予以保护。唯是对于无权占有,需要考虑占有人善意/恶意之不同,进行差别化制度设计。
权利人主张占有物权利的,无论善意还是恶意,占有人应当返还原物。法律赋予善意占有人费用偿还请求权。(区别于无因管理制度)
占有期间,占有人对物不免造成损害。恶意占有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侵权责任)。如占有人造成物毁损、灭失的,善意占有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即返还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物上代位利益(不当得利返还)。恶意占有不同,需承担完全侵权责任,损害赔偿。
占有期间,占有状态受到侵害的,占有人可以主张占有物保护请求权(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受到一年除斥期间之限制。受到损害的,可主张侵权损害责任。
4. 共情追问·总结归纳。

私以为,法学需要好奇心才能融会贯通,掌握底层思维。笔者有睡前打腹稿的习惯,在脑海中思考某一制度安排的法理,探寻制度变迁的经济基础,这样子知识也掌握牢靠,运用灵活。
第一个例子是对民事主体的思考,源自笔者对优先权的比较思考,即为什么共有人、合伙人、股东都有优先受让权,进而对民事主体的类型化加以思考:
民事主体: 自然人与组织
在实证法上,民事主体分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法人包括营利法人(有限公司/股份公司)、公益法人(基金会)和特别法人;非法人组织包括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和非法人的专业服务机构。
需要理解,为什么会有这三类主体?
一、自然人
应当说,自然人是当然的民事主体,而且是最原始、最正统的一类民事主体。为了保障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法律特别设计非完全行为能力制度,辅之以监护制度,保障非完全行为能力人的利益。
为了保护相关利害人和交易秩序,也设计了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制度。
二、组织
个人抵御社会风险能力弱且孤单,往往需要以集体形式参与社会生活,于是形成了组织。家庭是特别的组织体。应当说,原初的组织基于非自然人这一意义而存在,只是后来分蘖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为鼓励交易,通过法律技术,法律把一批组织体规定为【法人】,赋予其独立人格。这些法人,应当与社员(股东)分离,产生独立意志,承担独立责任,享有独立人格。
对于一些不具有独立性的组织,不宜规定为【法人】,同时也应当承认组织形式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所以同时建立了非法人组织制度。这样一来,合伙企业和有限责任公司虽然分属两种民事主体,但其本质相似,都具有人合性,都具有优先权。
第二个例子是物权变动模式中的登记对抗主义(交付生效),该模式包括了特殊动产、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和动产抵押权等四种情况。
作为合格的做题家,或许就要追问为什么是该四种,那么就必须进一步明白登记对抗主义在物权变动模式中的体系地位,恰好处于债权意思主义和登记要件主义的中间。再进一步,就必须明白四种情形的特殊性:特殊动产的价值重要性赋予其保护必要性;土地承包经营和地役权在熟人关系间变动,无需高强度保护;动产抵押注重人的信用,为权利设立便利也不必以登记要件主义进行保护。
第三个例子是善意取得与占有脱离物,即需追问为何占有脱离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以及,为何个别占有脱离物(如盗赃物)在近来学术争议上又有主张成立善意取得的。
善意取得物别名占有委托物,一般存在于原所有人、委托人(无权处分人)与善意取得人的三方关系之中,即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存在某种特定牵连。对于此,为保护善意相对人之信赖利益,故规定善意取得制度。
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盗赃物等谓之占有脱离物,即原所有人与无权处分人之间无特定牵连关系。若发生占有脱离物出现物权变动,原所有人可以向无权处分人主张赔偿,或者知道之日起2年内请求受让人返还。比较而言,法律设计上对占有脱离物的原所有人保护较强,而善意取得对占有委托物的受让信赖保护较强。当然占有委托物和占有脱离物的界限本就难以区分,只是就可归责性上前者颇受指摘。所以对于盗赃物等占有脱离物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实务与理论界仍有一些讨论。
以上数例都是笔者在不断追问中,将法律条文转化为法学原理,再转化为日常公理,一步步化繁为简直至思维可理解后得出的结论。在追问的过程中,我们的思路会更加通畅,思维更为敏捷,平面知识也逐步扩充为演进规律。
结  语

要成为一名合格的做题家,那么他的视野绝不限于做题。世间的观察,杂书的阅读,随性的记录,睡前的腹稿,都成为一个人不断厚重丰富的基石。无用之用,方为大用,少些功利想法,减些目的动机,我们会幸福很多,因为心理阈值低了好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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