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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美埃科技:境外员工是否可以不缴社保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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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rcheng 发表于 2022-9-4 00:34:1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发行人概述】
美埃(中国)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埃科技”或“发行人”)于2021年9月1日通过科创板上市委审议。美埃科技主营业务系空气净化产品、大气环境治理产品的研发、生产及销售。
【反馈回复】
招股说明书披露,报告期内,境内主体员工公积金缴纳比例为77.84%、78.34%、71.01%、 72.40%;境内主体员工社保缴纳比例为 93.24%、94.93%、94.96%、93.84%。请发行人律师就发行人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事项是否存在行政处罚风险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截至2020年9月末, 除退休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外, 应缴未缴社保的员工人数为6人,均为外籍人员且自愿放弃缴纳。
根据2011 年10月15日起施行的《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设立的企业招用外国人的,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企业未依法为其外国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之相关规定,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保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基于上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未为其外籍人员缴纳社保的存在法律方面的瑕疵,但南京市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已就发行人社保缴纳合规性开具了合规证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立就此出具了承诺函。
截至2020年9月末,除退休人员及新入职人员外,未缴住房公积金的员工人数为12 人,均为外籍人员且自愿放弃缴纳。在此之前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人员主要为外籍人员及发行人生产车间工人。
针对外籍人员,现行《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 修订)》未明确强制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外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也未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根据《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取得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籍人员可以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本所律师查阅了南京市人民政府于2013年8月 12日印发的《南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细则》,持有南京市居住证的外籍人员可以缴纳住房公积金。因此本所律师认为,现行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未明确要求用人单位为其外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
而对于未缴纳住房公积金的中国籍员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2019修订)》的有关规定,发行人可能因未缴纳住房公积金而被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补缴,因此,报告期内发行人未为其中国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存在法律方面的瑕疵,但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已就发行人住房公积金合规性出具了合规证明。
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立就此出具了承诺函。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发行人报告期内未为部分员工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存在法律方面的瑕疵,但有关政府部门已经为发行人开具了合规证明且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蒋立已经作出承诺,同意承担因未缴纳社保及住房公积金而可能受到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应责任,不会对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构成重大不利影响,不构成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实质障碍。

【律证分析】
关于境内用人单位招聘外国人、港澳台居民境外员工是否需要缴纳社保公积金的问题,其实法规政策已经规定得很明确,而社保局和公积金中心对于此问题的态度也不一样,结论非常明确:境内用人单位需为其境外员工缴纳社保,但可根据需求选择是否缴纳公积金。
结合笔者过往经验,访谈各地主管部门的反馈意见基本上是:境外员工的社保是需要缴纳的,而对公积金不作强制要求,在实操中为境外员工开设公积金账户也没有障碍。
由于境外员工人数一般不会太多,审核机构不会过于纠结此问题,在美埃科技案例中,发行人的解决思路是:揭示了未缴纳的相关风险,由主管部门开具合规证明,实控人出具兜底承诺。笔者建议在实操案例中,中介机构还需查阅当地法规政策文件并访谈当地的主管部门,完善风险提示内容。

【参考法规文件】
《在中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11.10.15生效)
第三条  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依法招用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与境外雇主订立雇用合同后,被派遣到在中国境内注册或者登记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以下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境内工作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应当自办理就业证件之日起30日内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受境外雇主派遣到境内工作单位工作的外国人,应当由境内工作单位按照前款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依法办理外国人就业证件的机构,应当及时将外国人来华就业的相关信息通报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相关机构查询外国人办理就业证件的情况。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外国人,符合条件的,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在达到规定的领取养老金年龄前离境的,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予以保留,再次来中国就业的,缴费年限累计计算;经本人书面申请终止社会保险关系的,也可以将其社会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内地(大陆)参加社会保险暂行办法》(2020.01.01生效)
第二条  在内地(大陆)依法注册或者登记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的港澳台居民,应当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由用人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注册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内地(大陆)灵活就业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港澳台居民,可以按照居住地有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居住且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的未就业港澳台居民,可以在居住地按照规定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在内地(大陆)就读的港澳台大学生,与内地(大陆)大学生执行同等医疗保障政策,按规定参加高等教育机构所在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第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聘用、招用港澳台居民的,应当持港澳台居民有效证件,以及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等证明材料,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在内地(大陆)依法从事个体工商经营和灵活就业的港澳台居民,按照注册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已经办理港澳台居民居住证且符合在内地(大陆)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条件的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在居住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第五条  参加社会保险的港澳台居民,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享有相关待遇的办法》(2012.09.25生效)
十、可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规定,在工作地缴存和使用住房公积金,离开该地区时,可按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的提取或转移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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