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即米其林公司,在香港、中国内地及世界各地销售餐厅及旅游指南,被告则依次为香港米芝莲荟有限公司及其唯一董事颜丽真。
入禀状指,被告公司于前年3月注册,并位于中环德辅道中。原告指被告涉侵犯原告使用其注册商标的专有权利,并在YouTube、Facebook及www.meetup.com的网站宣传公司服务,可能对部分公众造成混淆,被告以“Hong Kong Michelin Tour”名义主办美食团,又以“Micheliner”自居,令人以为该些服务及建议是获得原告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