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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问答] 第三责任人的责任范围该如何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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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ic99998 发表于 2009-5-29 17:26:1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Normal 0 7.8 磅 0 2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幸福之家”是一家由旅居法国多年的华侨Z先生承办的社会福利机构,专门收留无家可归的流浪人士,给他们提供食品、住所以及生活必需品。Z先生很用心地经营和管理着自己的慈善事业,他认为可以为社会奉献自己的爱心是一件极其重要和有意义的事。X女士是一名在这里工作8年的管理员,多年来一直尽职尽责地认真工作,对这里的每一位寄宿者给予关心和帮助,也得到了大家的信任和喜爱,相处如同家人一样融洽。但2006年5月,一个突如其来的事件打破了这种和谐友好的关系。M先生是“幸福之家”的一名寄宿者,没有亲人和朋友,在外流浪多年,养成了酗酒的恶习,工作人员多次的劝说和开导都无济于事,M先生依然时常喝得酩酊大醉。在一次酒醉时对X女士的劝说拳脚相加,致使X女士的额头上缝了5针,并留院观察了数天。让X女士的身心都受到了严重的伤害。  X女士虽然得到了基础医疗保险的赔偿,但是她认为在这件事情上除了M先生理所应当承担责任之外,“幸福之家”也负有一定责任,他们没有对M先生进行妥善的管理。因此要求“幸福之家”赔偿自己的精神损失费3000欧元,并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法庭方面提出了让双方庭外和解的建议,认为这是好的解决方式。但“幸福之家”方面的代表律师并不赞同,他认为这样对“幸福之家”来讲是不公平的,第三者责任并不能习惯性地按照普遍的规定予以处罚,而是要根据具体情况做出具体分析。Z先生同样也不能接受这样的赔偿决定。  X女士的律师认为:在这件事情上首先M先生应负有民事和刑事双重责任。除了有可能坐牢之外,还应该做出经济赔偿。但由于M先生没有收入,自己还要靠救济金来生活,因此没有这个能力。其次“幸福之家”也应承担一定民事责任。因为M先生是在“幸福之家”管理下的寄宿者,他对M先生有管理的职责,理应也对此事件承担责任。  “幸福之家”的代表律师认为:  1,M先生是一个思维健全,对自己的行为有控制能力的健康成年人。对自己的行为负完全责任,不应由第三者代替其承担责任。这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2,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627条规定:第三者是否须承担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尊重各项法律的前提下,也应对第三责任人予以保护。  2007年2月法庭在仔细调查之后,判定M先生入狱3个月,并需要进行强制戒酒的治疗。“幸福之家”在此事上不须承担责任,不必做出赔偿。  提醒:  根据《新民事诉讼法》第627条规定:第三者是否须承担责任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在尊重各项法律的前提下,也应对第三责任人予以保护。                                  石宛林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电话:01 43 27 08 88  地址:9 Boulevard Saint Germain,75005 PARI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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