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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问答] 车祸赔偿金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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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bb1221 发表于 2009-5-29 17:10:4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Normal 0 7.8 磅 0 2 MicrosoftInternetExplorer4 /* Style Definitions */ table.MsoNormalTable {mso-style-name:普通表格; mso-tstyle-rowband-size:0; mso-tstyle-colband-size:0; mso-style-noshow:yes; mso-style-parent:""; mso-padding-alt:0cm 5.4pt 0cm 5.4pt; mso-para-margin:0cm; mso-para-margin-bottom:.0001pt; mso-pagination:widow-orphan; font-size:10.0pt; 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mso-fareast-font-family:"Times New Roman";}  刘小姐是来法居住多年的中国侨民,2004年5月23日,她在下班途中,因天黑雨大,能见度很低,在过马路时被一辆急速行驶的汽车撞倒,送到医院后因失血过多,抢救无效身亡。  刘小姐的父亲在中国得知女儿遭遇车祸去世的噩耗悲痛万分,立刻赶往法国为女儿办理后事。在一切办理妥当之后,刘小姐的父亲在律师的帮助下,决定向肇事者追究法律责任。  在双方迟迟无法达成赔偿协 议的情况下,2005年12月21日,刘小姐父亲的代理律师向法官提出:  1. 要求肇事者——法国人A先生预先支付50000欧元,作为造成刘小姐车祸身亡的损害预付赔偿金;  2. 另外,按照行政法典第L.761-1条,向A先生要求对受害人支付诉讼程序费用1500欧元。  2006年1月30日,A先生的委托律师提出:  1. 拒绝对刘小姐的父亲进行赔偿;  2. 起诉人没有出示任何书面 文件证明自己是刘小姐的父亲;  3. 刘小姐因车祸身亡,是否全部责任都归咎于A先生是有争议的;  4. 如果法院同意将预付赔偿金判给起诉人,作为精神损失赔偿,金额不得超过15 000欧元,此案并不涉及任何经济损失赔偿。  刘小姐父亲的律师并不同意A先生律师的意见,他认为:  1. 起诉人可以提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自己和刘小姐的父女关系(刘小姐的父亲向法庭提交了自己的出生公证,同刘小姐的来往信件、电子邮件及公证件,向刘小姐汇款的证明);  2. 从2004年5月23日发生的整个事件来看,机动车在没有信号灯的情况下应该让行人先走,虽然由于天气情况能见度很差,此次车祸的全部责任仍应由A先生来负,因此刘小姐遭遇车祸的责任归属问题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最后,法官认为:  1. A先生应对刘小姐的车祸事件负全部责任,此案不涉及经济损失,但A先生须向刘小姐的父亲支付精神损失预付赔偿金15000欧元;  2. 根据行政法典第L. 761-1条,A先生须向刘小姐父亲支付诉讼程序费用500欧元。  律师提醒:  行政法典第L.761-1条规定,在所有的诉讼案件中,法官会判处败诉一方向另一方支付一定数量的赔偿金作为诉讼程序费用,法官应根据败诉方的经济情况来裁定诉讼程序费用的多少。  读者来函请寄:[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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