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持风险控制的理念,荷兰住房、空间规划与环境部(Ministry of Housing,Spatial Planning and Environment,VROM)颁布了土壤修复三类标准:目标值、筛选值和干预值。目标值近乎于背景值,是生态系统风险可忽略时的污染物浓度限值。筛选值用于筛选存在潜在风险的污染地块,即介于目标值与筛选值之间的污染水平可直接被视为相对安全的,超过筛选值则应启动一系列风险调查评估以确认是否存在需要启动修复程序的风险。干预值基于对人体健康与生态系统的潜在风险而设定,污染水平超过干预值的限值则意味着土壤中存在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系统不可接受的风险,应启动污染修复程序。此外,对部分生态毒性或标准方法尚未完全明确的污染物,荷兰制定了严重污染指示值,与干预值相比,该值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土壤污染物监测含量超过指示值时,需综合考虑其他因素确定土壤是否受到严重污染。
在土壤环境质量标准值之外,荷兰土壤环境保护法规还建立了一整套的土壤风险评估规程。《土壤修复通令》(2013年修订)中针对不同的风险受体,设定了标准化风险评估(Standard Ri sk Assessment)和具体场地风险评估(Site-specific As sessment)两种土壤风险评估程序,前者用以总体判断是否存在不可接受的风险,后者用以精确判断具体场地的风险水平。
《土壤保护法案》规定,修复方案应当经过省级行政部门 (ProVi nci al Executive)按照《统一行政法案》(General Admini strative Law Act)的规定权限予以审批之后方可实施,且一旦在标准适用过程中行政部门根据污染地块发布具体指令,则修复责任人应当按照指令完成修复。修复工程完成之后,修复责任人应当尽快将修复效果的书面报告提交修复方案审批部门审核,对修复效果的书面报告应当包含哪些内容,《土壤保护法案》也予以明确。可见,荷兰土壤修复标准制度的适用过程采用了严格的行政监管模式,行政主管部门从修复方案的确定开始介入标准适用过程,直至修复工程完毕。甚至在修复完成后,如果目标地块仍然存在污染物(但已经降至可接受风险水平以下),行政主管部门仍可以要求修复责任人编制“事后维护计划”(After-care Plan),对后续的适用标准、成本效益分析、定期监测等做详细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