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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分享] 一波三折的房屋装修 法官与您聊聊家装维权的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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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q3q 发表于 2020-3-20 06:06:22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福建法治报-海峡法治在线3月18日讯辛辛苦苦好不容易攒下钱买一套自己的房子,因为忙于工作外包给装修公司,结果工期一拖再拖,装修前承诺“天上宫阙”,装修后收房“哪哪都缺”,陷入了装修劳心劳神、维权费时费力的窘境。你是否也曾遇到这样的糟心事?且听听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的法官聊聊房屋装修维权的那些事。

陈女士计划为自己名下位于三明市三元区新市南路的一套50余平方米的房屋进行装修,因工作较忙精力有限,经朋友介绍后,与施工负责人王某所在的三明市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住宅空间装饰装修施工合同》,约定由该公司负责装修,除衣柜及家电外,包工包料,工程总价60000元,施工期为2018年7月20日至2018年11月20日,并在合同签订后先后支付了工程款57000元。

没想到,陈女士原本满心欢喜准备乔迁新居时,等来的竟是三次逾期违约和自己的漫漫维权路。

第一次逾期违约:合同截止日未完工

2018年11月20日,陈女士走进自己的新房时傻了眼,原本应已竣工的房屋只进行到第二进度,仅完成了粉刷工作,尚未刮墙和喷漆,橱柜、玻璃隔断等均未施工。陈女士多次催促三明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加快工期,该公司则寻找各种理由予以推脱,没想到半个月后,索性停工了。

第二次逾期违约:私下调解仍未兑现

陈女士收入并不高,原本打算委托专业公司尽快装修,年底入住后就可以节省租房子的费用。见装修一直没进展,着急的陈女士便找到了当时的中间介绍人,让其帮忙居中协调,施工负责人王某允诺尽快完工,但仅是让工人完成一些刮墙和喷漆等零散工作,其余主要装修事项仍迟迟没有开展。

陈女士多次以电话、微信等方式催促提醒,三明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均以“忘了打电话联系”“监工忘了安排”“工人没空”等理由搪塞,最后居然直接拉黑陈女士的微信和电话。截至2019年4月8日,该公司仅完成了房屋的喷漆和部分插座面板安装地板、电灯、卫浴等安装工作均未完成。

第三次逾期违约:消委会介入仍无果

无奈之下,陈女士将王某及其所在的公司投诉到消费者协会。调解过程中,王某以陈女士未按合同约定付款、橱柜属于赠送产品不同意安装等理由为自己的逾期完工行为开脱。2019年4月20日,在消费者协会的介入调解下,陈女士与三明市某装饰工程公司签订了《装修调解协议》,约定剩余工期的完工时间为2019年5月5日,若再次逾期,该公司将每日按照装修工程总价款的万分之六点五向陈女士支付违约金,直至完工为止。

但时至2019年5月13日,三明市某装饰工程公司仍未按约定日期完成装修工程,也未向陈女士支付违约金,导致陈女士无法正常入住不得已继续自行租房,给其带来了较大的经济负担和精神压力。陈女士遂将该公司诉至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要求解除合同、退还工程款,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完工损失。

法院审理:

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元法院受理该案后针对矛盾焦点组织双方当事人展开调解,在法官耐心细致地释法析理下,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1、三明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应于2019年6月25日前支付陈女士因逾期完工导致的房租费用5400元及逾期违约金1000元;

2、三明市某装饰工程公司应于2019年6月17日前完成对涉案房屋的装饰装修工程(包括地板、电灯、卫浴、橱柜安装),若未按期完成,应支付给陈女士违约金10000元。

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后,王某终于安排工人及时为陈女士完成了调解协议约定的装修事项,并经陈女士验收。几经波折后,陈女士得以如愿住进了新房。

法官说法:

近几年家庭装饰装修工程越来越多,因家装公司良莠不齐,家装工程涉及时间长、专业性强,纠纷频频发生,且主要集中在装修质量、逾期完工、设计变更等问题。特别是初次装修的消费者对签订合同的相关细节不够谨慎,甚至是不签合同,仅是口头协议,当双方发生纠纷时,合同本身缺陷及举证责任分配常给消费者带来困扰。

对此,法官提醒消费者应注意以下几点:

1、应选择正规的家装公司进行装修,切勿与没有资质的个人签订装修合同。即使是熟人介绍,也不要仅作口头约定,免得发生纠纷时口说无凭。特别是当前互联网家装市场较为火热的情况下,流行线上下单、线下签订合同,应特别注意辨别合同签订主体,以免落入一些不知名小公司的陷阱。

2、在签订合同前应认真阅读合同内容,特别是约定包工包料的家装合同应明确包什么工包什么料,具体到服务价格和材料的品牌、材质等,防止施工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也避免装修过程中产生分歧。一些商家经常推出低价家装套餐来吸引消费者,但装修过程中则以面积过大、套餐仅包含一个卫生间等理由要求增加工程款,设置消费陷阱,并以停工或仅进行部分装修等方式制造障碍,让消费者猝不及防。针对装修过程中产生的装修增项应进行另行的书面约定,经过双方确认并以实际工程量作为结算依据。

3、合同应当约定付款方式、验收方式及违约金条款,尽量不要约定一次性提前支付工程款,付款时间应当与施工进度基本同步,同时水电工程等隐蔽工程应分阶段进行验收,防止装修队收到主要款项后提前离场,损害消费者利益。而违约金条款应当明确可计算,而不是仅约定“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模糊字眼,以免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难以举证。

4、应注意举证。在装修施工过程中,若承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施工,消费者应当通过拍照、摄像等手段对现场进行证据保留,并及时向承包方进行书面通知,要求停工并整改,发生纠纷后相关证据也能够作为主张权益的重要凭据。总之,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应当谨慎消费、明白消费,不断提高维权意识,及时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黄丽青 通讯员 郭秀娣 张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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