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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为什么德国最高法律是基本法而不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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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lddch 发表于 2020-4-26 13:30:0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为什么德国最高法律是基本法而不是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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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美美听听 发表于 2020-4-26 13:30:31 | 只看该作者
 
注:这则回答的内容转自陈夏红先生2015年在法治周末发表的《颇不寻常的德国宪法》颇不寻常的德国宪法一文。未能及时表明出处,在此向作者和各位知友致歉。今后定当注意。谢谢。   20160513


       被动的选择
  德国宪法基本法于1949年5月8日在波恩通过,得到占领德国的盟国认可及各州批准后,于是年5月23日正式实施。
  由于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结果,这部基本法的诞生很不寻常。从其根源上来说,制定基本法的动议,并非源于德国人民的自愿选择,而是源于盟军在西部占领区成立西德的设想。
  德国战败后,根据1945年7月波茨坦会议的决议,德国将由美、英、法、苏四国占领,并联合组成最高管理单位盟国管制委员会(又译“同盟管理议会”)。但随着二战后国际政治形势的变化,美、英、法越走越近,苏联成为盟国管制委员会的个体户。
  1948年2月及6月,占领德国的美、英、法及西德邻国荷、比、卢,两度在英国召开伦敦六国会议,在未邀请苏联的情形下,讨论德国政治以及三国占领区的未来,最终决议合并占领区,成立一个民主的联邦制国家。
  伦敦六国会议最终形成“伦敦建议”,由美、英、法三国在占领区的军事长官向各州提出。由于各州总理在法兰克福集会,故该建议被称为“法兰克福文件”。根据该建议,邦总理应该组建制宪会议,以便成立一个自由、民主国家。
  伦敦会议后,苏联受到极大刺激,提出一系列反制措施,宣布退出盟国管制委员会,并进而宣布筹建东德政权。1948年6月20日,美、英、法三国占领区原本分别发行的货币统一为西德马克,三天后,苏联占领区亦开始发行东德马克,由此东西德正式分离。苏联随之发动长达11个月对柏林的封锁,准备借此完全控制柏林,但不幸的是,美、英、法三国通过持续空运支援柏林,苏联的封锁计划未见成效。
  与此同时,联邦德国的筹建一直在有条不紊地进行。坦率地说,当时德国朝野对成立联邦德国的动议充满恐惧,他们深怕两德分立的事实得到宪法层面的认可。然而,在当时的军事政治情势下,德国作为战败一方,基本上是“人为刀俎,我为鱼肉”,美、英、法、苏四大战胜国并不在乎他们的民族感情,德国的分裂势在必行。
        既然抵制是徒劳的,联邦德国宪法的起草者们,只能充分发挥其政治智慧,尽可能使这部根本大法“临时化”:审慎地使用德语中的“基本法”(Grundgesetz),而非“宪法法”(Verfassung);由各州代表组成议会委员会通过该法,而非专门选举产生的制宪大会。
  1948年7月1日,盟国在法兰克福化工企业法本公司总部大楼里,正式向占领区各州总理及市长移交“法兰克福文件”,军政府首脑卢修斯•克莱(美国)、玛丽-皮埃尔•柯尼希(法国)和布赖恩•罗伯逊爵士(英国)随即发布建立西德国家的命令。
  1948年7月8日至10日,各州总理在科布伦茨集会,宣告成立联邦德国。随后,包括柏林在内的各邦代表在前国王路德维希二世官邸集会,于8月23日完成联邦德国基本法的起草。
  初稿完成后,即被移送由各州代表组成的议会委员会,并由后者负责宪法草案的讨论、辩论及定稿。议会委员会讨论过程中,康拉德•阿登纳被选举为主席,主持日常讨论。讨论过程中,重要条款如民主原则、保护基本权利、强联邦体制、财税分权等制度上,受到盟军重要影响。
       从内容上,起草者使基本法“临时化”的用心更是显而易见:除明确声明基本法是民族和国家统一前过渡时期的宪法制度外,特别在第23条规定,自实施之日起,基本法施行于巴伐利亚、布莱梅、汉堡等12州;而在德国其他部分,在各州加入联邦后即开始实施。第146条亦宣告,德国自由统一之后,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通过的宪法实施之日,该基本法将自动失效;该法由各州议会批准通过,而非全民公决。
  1949年5月8日,议会委员会最终就基本法文本达成一致。这一天,同样是德国战败投降纪念日。
  在西德11州中,除巴伐利亚州外,其他各州议会均在22日前批准基本法文本,1949年5月23日正式实施。是年8月14日,根据该基本法举行的联邦议会举行选举,并于9月7日举行第一次会议。接下来不久,联邦议会议员选举康拉德•阿登纳担任第一任首相。由基本法确定的联邦德国,至此正式启航。

       德国有史以来最好的宪法
  尽管这部基本法的部分条款源于《魏玛宪法》,但整体而言,人的权利及尊严占据着核心位置。第一章首当其冲便是“基本权利”,涉及人的尊严、个性自由发展、平等、信仰、言论自由、学校教育、集会、结社、迁徙、通信、职业、财产权等,并通过联邦宪法法院的设置,来确保基本权利不受侵犯。
  本来,1919年通过的《魏玛宪法》在德国历史上首次建立议会民主制和联邦制,承认普选权,采用代议制民主,颇受各界好评。但1933年希特勒担任总理后,从技术上并未废止《魏玛宪法》,而是对其大肆修改。尤其是国会纵火案后,纳粹政权颁布臭名昭著的国会纵火案法令、1933年授权法等,废除国民基本权利和自由,成为纳粹时期囚禁和镇压反对者的法律基础。希特勒对《魏玛宪法》的修改,将德国带入万劫不复的境地,亦给德国人民带来血淋淋的教训。
  另外,民主的原则、共和主义、社会责任及联邦主义等内容,亦成为基本法核心部分。甚至可以说,如何防止潜在的独裁者再次统治德国,成为基本法起草者和审议者最关心的问题。鉴于《魏玛宪法》在宪政机制设计上的缺陷,诸如未经通知即可修改宪法,经过三分之二多数通过的任何法律都不受制于宪法等,基本法在制度设计上,尤其注重三权分立和制衡,并对核心内容的修改,在程序上作出极其严苛的限制,甚至规定第1条关于人的尊严的条款及第20条关于国家联邦体制的条款,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够修改或删除。起草者良苦用心在于,借助三权分立及制衡,防止类似1933年授权法案的通过,进而防止德国重蹈纳粹的覆辙。
  尤其重要的是,基本法设置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并赋予其违宪审查权,成为维持德国宪政机制有效运行的关键环节。宪法法院不仅是独立的国家机构,亦作为司法机构的一部分,负责宪法及国际公法相关案件的审理,既受理个人申诉,亦受理其他法院的咨询。宪法法院的判决,具有与普通法律同等的效力。在认定法律法规违反基本法时,宪法法院有权宣布法律无效及作废。
  这里面最典型的例子便是2001年“9•11事件”之后,德国议会通过《德国航空安全保障法》,其中允许联邦国防军在民航客机被劫持并用于恐怖袭击明显时,击落民航客机。该法案于2005年1月15日实施,但一年后,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宣布其违宪,认定以牺牲无辜者生命而使另一群体受益的做法,违反了基本法第一条关于人的尊严的条款。
  近六十多年来,基本法在运行过程中,由于国内外政治形势的变化及经济社会发展,曾多次修改。据统计,截至2009年,它曾历经多达58次修改;最初通过时的146个条款,只有81条得以保持其原貌,其余65个条文及序言,均被修改过,个别条款甚至经历不止一次的修改。经历多次修改后,如今基本法的篇幅,是其最初篇幅的两倍多。
       前述基本法第23条,为德国的统一留下伏笔,尽管基本法开始实施时,德国在事实上四分五裂,除西德、东德外,还有独立的萨尔州及分裂的柏林。但该条使基本法更为开放,亦为最终德国统一埋下伏笔。
  1956年德、法签署《萨尔条约》,萨尔州成为联邦德国的一州,自然成为基本法的实施区域。而1990年两德统一时,东德议会更是宣布东德加入西德,基本法在修改序言及删除第23条、第146条之后,由此适用全德国。
  历经东、西德统一的“巨变”,基本法并未废止,反而成为全德宪法,亦成为苏东巨变后中、东欧各国制宪的范本。较之于起初德国民众对这部基本法的冷淡,此后近半个世纪,德国民众对这部宪法的认同感与日俱增,普遍认为该基本法是“德国有史以来最好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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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筱晨12 发表于 2020-4-26 13:30:38 | 只看该作者
 
二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美英法苏四个占领区(算上波兰的话实际上是五个)。一九四八年二月到六月间,美英法及德国邻国荷比卢共六国的代表们在伦敦召开六方会谈,决议在美英法占领区建立联邦制民主国家。七月时三个占领区的州总理被召集到法兰克福,签署建国计划性质的《法兰克福文件》,内容之一就是要制宪。八月十日开始,英德法三个占领区下辖的十一个州所推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德国制宪委员会在巴伐利亚州基姆湖心的大岛上呆了两周,起草了一部法律。
制宪者们认为,宪法的任务是确立法律秩序,树立一个政治上的统一体。但一方面德国尚有四分之一没有参与到这一法律制订过程中来,另一方面这部法律事实上是在盟军的监督下、而非具有独立主权的状况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而来,所以怎样给这部法律起一个名字,既能满足从中树立起法律标准的要求,同时又不会让两德的分裂就此持续而变成永久的事实,并为名符其实的宪法留下空间,是个法律哲学和宪政理论上的难题。时任汉堡市长的 Max Brauer 为这部不能被叫做宪法的宪法提出「基本法(Grundgesetz)」这一称呼。美英法等方面对此实际上并不满意,但迫于苏联扩张的压力,他们急切需要一个正常运转起来的联邦德国,也就依从了德国人的这一要求。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生效,联邦德国同时成立。与此相对的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七日生效的第一部东德宪法实打实地称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宪法(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十月七日也在东德称为「共和国日」。
在起草者们心目中,基本法是一个临时措施(Provisorium),其第 146 条内容如下:
Dieses Grundgesetz verliert seine Gültigkeit an dem Tage, an dem eine Verfassung in Kraft tritt, die von dem deutschen Volke in freier Entscheidung beschlossen worden ist.
(此基本法失效于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的宪法生效之日。)
但他们之中应该没有人想到两德分裂会持续四十年。一九八九年柏林墙倒下时,民主德国以解散政府、加入联邦德国的方式完成统一,理论上此时是个制宪的好机会,但是出于加速统一进程等一系列考量,原有基本法直接将适用范围扩展到了合并之后的全德境内,对于宪法的改进也变成了对基本法的改进,一直延续到现在。虽然第 146 条仍旧留在基本法里面,只是措辞略有变更,但目前的德国基本上已经失去制订一部正式宪法的动机了。
……
实际上程序员们应该最能理解这一点:所谓「临时解决措施」都是骗人的。临时即永恒,你想「有时间再改进」的那一块代码,会一直运转到软件生命周期的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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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白日梦患者 发表于 2020-4-26 13:30:57 | 只看该作者
 
德国原有的法律过于暴力需要修改,可是盟军又不放心让一个战败国自己制定法律,只好自己指定一款基本法并用钦定的方法要求他们强制执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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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你的回忆70 发表于 2020-4-26 13:31:49 | 只看该作者
 
最高赞的回答已经很清楚了稍微再补充一丢丢好咯
德国民主化从从第一次柏林危机说起
1948.2月下旬 苏联宣布禁止西方代表前往柏林苏管区出席德国人的集会,明确指出柏林是苏占去的一部分,要将西占人员赶出柏林
3.20 苏联代表退出盟国对德管制委员会
6.7 《伦敦协助书》公布,力图把西柏林同西德连结在一起成为西德的一部分,最终要成立西德政府
6.18 柏林危机导火线:西占区单独实行“币制改革”,发行“B记马克”  
午夜苏联封锁了柏林
6.23 苏占区和大柏林开始实行币制改革,发行“D记马克”
6.24 苏联彻底封锁柏林,切断交通,停止供应
美英封锁苏占区 ,并实行反封锁,通过“空中走廊”空运。同样部署两个载有原子弹的B-29型战斗机大队
9月 大柏林市议会分裂
11月 供应网,交通网分家
柏林东西部正式分裂为各自有立法行政系统和货币制的两个城市
1949.3 苏联驻联代表达成基本谅解
5.12 封锁解除
西占区批准《基本法》,公布《占领法规》
5月底 苏占区通过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法
9.15阿登纳当选为联邦共和国总理
9.20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成立
10.7 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成立
东柏林成为民德首都
。。。。。。。。。。

可能部分看起来没啥特别大的关系,只是作为补充
基本法因东西分裂而生,而合并之后再整个德国生效。显然他的效用就目前而言跟宪法是一样的。至于为啥不修宪,或可参考《联合国宪章》为啥不修改
 第1张图片
如图,国家至今仍是苏联与中华民国
再者托管理事会早就停止工作了,依旧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
反正虽然一直没改,但不照样运转的很好嘛,就这样放着呗

以上部分资料来自《德国通史》 丁建弘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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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塞巴斯】蒂安 发表于 2020-4-26 13:32:04 | 只看该作者
 
早年是宪法,后来欧盟那个Christopher Francis Patten整天就发报告说宪法可能会有一些条例干涉到西德的法制,德国呢就制定了选举的法~基本法去制裁,就没有任何干预的意思。
至于具体法律的事情就都不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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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朗穆 发表于 2020-4-26 13:32:46 | 只看该作者
 
德国战后被盟军控制,不搞宪法吧民众不高兴,搞宪法吧盟军又不高兴。
那就折中一下。

(就按答题的名单抓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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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龙凤舞九天 发表于 2020-4-26 13:33:22 | 只看该作者
 
立宪,宪法,宪政,还宪于民。这才是宪法的套路。//题主不要总想着搞大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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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移民啦 发表于 2020-4-26 13:33:42 | 只看该作者
 
德国基本法就是宪法地位。因为二战之前的魏玛宪法之故,希特勒正是借着该宪法之名行法西斯之实,战后为了尽快恢复国内秩序,需要重订宪法,但又对原宪法导致的问题有所避讳,就采取了个折中之名,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

如果与“膜”有关,请自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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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灵肉Dancer 发表于 2020-4-26 13:34:15 | 只看该作者
 
关于为什么叫基本法而不叫宪法,前面几位都说得很清楚了。现在德国法学界一致的意见:基本法就是德国宪法,名称如此只是“历史遗留”而没有任何妨碍。就像德国的政府首脑不像其他国家叫minister president或者prime minister,而是来一个chancellor,其实没本质差别。
德国基本法虽然说“以自由意志制定的宪法生效之日起本基本法失效”,但是并没有要求德国统一之后必须制定新宪法。制定宪法是个非常繁杂严肃的行为,特别是现在的德国如果制定新宪法,基本上和现行基本法不会有太大差别,还不如不动,不应该出现类似不到30年抛出4部宪法这种乱象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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