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战结束后德国被分为美英法苏四个占领区(算上波兰的话实际上是五个)。一九四八年二月到六月间,美英法及德国邻国荷比卢共六国的代表们在伦敦召开六方会谈,决议在美英法占领区建立联邦制民主国家。七月时三个占领区的州总理被召集到法兰克福,签署建国计划性质的《法兰克福文件》,内容之一就是要制宪。八月十日开始,英德法三个占领区下辖的十一个州所推选出的代表组成的德国制宪委员会在巴伐利亚州基姆湖心的大岛上呆了两周,起草了一部法律。
制宪者们认为,宪法的任务是确立法律秩序,树立一个政治上的统一体。但一方面德国尚有四分之一没有参与到这一法律制订过程中来,另一方面这部法律事实上是在盟军的监督下、而非具有独立主权的状况下通过民主程序制定而来,所以怎样给这部法律起一个名字,既能满足从中树立起法律标准的要求,同时又不会让两德的分裂就此持续而变成永久的事实,并为名符其实的宪法留下空间,是个法律哲学和宪政理论上的难题。时任汉堡市长的 Max Brauer 为这部不能被叫做宪法的宪法提出「基本法(Grundgesetz)」这一称呼。美英法等方面对此实际上并不满意,但迫于苏联扩张的压力,他们急切需要一个正常运转起来的联邦德国,也就依从了德国人的这一要求。一九四九年五月二十四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Grundgesetz fü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生效,联邦德国同时成立。与此相对的是,一九四九年十月七日生效的第一部东德宪法实打实地称为《德意志民主共和国的宪法(Verfassung der Deutschen Demokratischen Republik)》,十月七日也在东德称为「共和国日」。
在起草者们心目中,基本法是一个临时措施(Provisorium),其第 146 条内容如下:
Dieses Grundgesetz verliert seine Gültigkeit an dem Tage, an dem eine Verfassung in Kraft tritt, die von dem deutschen Volke in freier Entscheidung beschlossen worden ist.
(此基本法失效于德国人民以自由意志制定的宪法生效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