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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 湖北一承租养殖场遇拆迁,省高院出手纠偏,补偿百万停产停业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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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ao369 发表于 2021-4-15 10:17:44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2021年3月31日,李强(化名)夫妻二人的养殖场拆迁案获得满意的结果。为表谢意,夫妻俩特意给冠领律所的刘鹏飞律师送来了一面书写着“捍卫国家法律 维护公平正义”大字的锦旗。

湖北一承租养殖场遇拆迁,省高院出手纠偏,补偿百万停产停业损失 第1张图片


【租赁养殖场遇拆迁,考察委托专业律所处理】

2014年8月,李氏养猪场与锦诚养殖合作社(化名)签订《租赁协议》,双方约定:锦诚养殖合作社将位于利川市某办事处某村某组猪场的全部设施、设备及场地出租给李氏养殖合作社;租期8年,从2014年8月9日至2022年8月9日;在合同期内如遇国家征收,合同将自动终止;如锦诚养殖合作社的猪场国家要征用,养猪设施、土地、搬迁等补偿费用属锦诚养殖合作社所有,李氏养殖合作社只可分得当时评估的生猪及饲料费用;如果锦诚养殖合作社向国家申请获得相关补偿除去开支后,按五分之一分。

2015年7月20日,原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在该片区发布《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2016年5月23日,指挥部、办事处、畜牧局以及李氏养猪场共同分类清点了涉案养殖场的生猪数量。

2017年9月1日,锦诚养殖合作社与李氏养殖合作社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关于利川市锦诚养殖合作社的拆迁补偿事宜,由李氏养殖合作社与政府协商该猪场经营性损失的相关事项,锦诚养殖合作社不参与、不干涉。

由于李氏养殖场和征收方一直未达成补偿协议,两人又不懂拆迁套路,决定找专业拆迁律师帮助处理,李氏夫妇经过多方考察后,选择了名满业界的北京冠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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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偿未谈拢,百头牲猪离奇死亡、流产】

接受委托时,李氏养猪场并未搬迁,但项目方已经开始在旁边施工。代理律师刘鹏飞提醒李氏夫妇,当心养殖场被偷拆或强拆。强拆虽没有发生,但李氏养猪场喂养的猪却开始死亡,母猪也发生了多起流产现象,数量多达百头。最后经鉴定得出结论,公司施工产生的噪音是造成李氏养殖合作社喂养的生猪死亡、母猪流产的主要原因。

刘鹏飞律师以此提起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要求施工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利川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施工公司对其损失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李氏养殖合作社在施工期间,人员不足,管理不到位,是造成生猪死亡、母猪流产的次要原因,承担次要民事责任。判决:施工公司赔偿49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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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代理律师出手破局】

本来这是一场简单的侵权损害赔偿纠纷,征收方却认为这笔赔偿款应该冲抵征收补偿。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被硬生生地拉到一个法律关系中。

为了解决补偿问题,2018年6月5日,李氏养殖合作社与利川市某街道办事处信访办公室共同委托湖北一家价格鉴定评估有限公司对李氏养殖合作社进行拆迁补偿价值评估。评估结论为,评估标的在价格评估基准日(2016年5月23日)时段6个月的拆迁补偿的客观合理市场价格,共111万余元。

数月后,补偿未果。2018年12月23日,刘鹏飞律师立即向利川市政府办公室邮寄了《补偿申请书》,申请市政府依法履行补偿的法定职责。没想到利川市信访局却在2019年1月8日作出《不予受理告知书》。2019年1月18日,刘律师决定向恩施州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请求确认利川市政府不履行补偿职责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履行法定职责。2019年4月19日恩施州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责令利川市人民政府依法依规给李氏养殖合作社进行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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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上级政府明文指示下,利川市政府却提出,在拆迁过程中对养殖场造成的损失,已经通过与施工方的财产损害赔偿诉讼,由该公司赔偿过。且李氏养殖场作为承租人,不是征收补偿请求的适格主体,因征收造成的损失,应向出租方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复议未获支持,刘鹏飞律师立即向法院起诉。一审中,刘鹏飞律师见招拆招,一一破解对方的说辞。

1. 关于承租的养殖场主体资格问题。李氏养殖合作社租赁锦诚养殖合作社的养猪场从事生猪养殖,租赁的养猪场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被征收,双方因租赁合同发生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并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承租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关于利川市锦诚猪场的拆迁补偿事宜,由李氏养殖合作社与政府协商该猪场经营性损失的相关事项,锦诚养殖合作社不参与、不干涉。此和解协议应视为锦诚养殖合作社将其因征收可能获得的养殖场经营性损失的权利转让给李氏养殖合作社,且协议是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的,李氏养殖合作社与政府的征收行为有利害关系,是本案适格的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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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关于养殖场是否应得到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利川市《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利川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和征地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4号通知)第十八条对征收生产加工型或养殖加工型用房的损失补偿规定:具备合法有效的相关手续,以近3年缴纳相关税费为依据认定其经营性收入,确定经营利润,给予经营损失补偿,补偿时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本案中,李氏养殖合作社因城市基础建设导致不能正常养殖,造成其租赁的养猪场损失,理应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

3. 关于施工公司赔偿的49万余元是否折抵经营性损失问题。根据生效的人民法院判决书认定,施工公司施工产生的噪音是造成李氏养殖合作社喂养的生猪死亡、母猪流产的主要原因,该损失是对生猪死亡、母猪流产的赔偿。而本案中的经营性损失则是因李氏养殖合作社租赁的养殖场无法养殖造成的损失,故施工公司支付给李氏养殖合作社的赔偿费不应折抵经营性损失。

最终,一审法院综合原被告双方证据和质证、辩论环节后,判决:一、撤销利川市政府于2019年X月X日作出《关于恩施州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的回复》。二、利川市政府补偿李氏养殖合作社经营性损失111万余元、评估费1.7万余元,合计113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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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不服提上诉,模糊时间欲避百万补偿】

收到一审判决,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称:征收行为实际发生于2018年1月4日,在此之前,李氏养殖合作社并未实际停止经营,而实际征收时李氏养殖合作社已经没有生猪存在,故不存在经营性损失。

显然,利川市政府试图模糊时间节点,如果按照实际征收时间确定停产停业损失,李氏养殖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势必成空。

从查明的事实和掌握的证据来看,早在2015年7月20日,国土资源局即对外发布了《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明确告知了利川市政府拟征收土地及房屋范围、补偿依据及标准等信息,并要求土地及房屋被征收人配合进行现场实物调查及面积测量等征收工作。利川市政府在本案中的举证及陈述意见亦表明针对案涉养猪场的征收工作早在2016年即已经实际启动。而2018年1月4日只是国土资源局与出租人锦诚养殖合作社签订征收补偿合同的时间,故不应以2018年1月4日为时间节点认定李氏养殖合作社是否存在经营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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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在政府征收过程中,一旦加工型用房被纳入征收范围,停产停业只是时间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经营主体是否第一时间处置加工、养殖产品或者拆除经营用房停止经营作为应否给予经营性损失补偿的依据。具体到本案中,根据李氏养殖合作社与锦诚养殖合作社签订的《租赁协议》,租期至2022年8月9日为止。2015年7月20日,原利川市国土资源局发布《土地及房屋征收告知书》,案涉养猪场就已经被纳入拟征收范围,锦诚养殖合作社据此诉请要求李氏养殖合作社搬离养猪场并经人民法院判决予以支持。

由此可见,案涉征收行为对李氏养殖合作社的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是明显且客观存在的,李氏养殖合作社有权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

再者,按照[2015]4号通知规定,经营性损失补偿主要与经营利润有关,结合李氏养殖合作社的拆迁补偿价值评估办法,在生猪数量清点时间节点以及生猪生产规模已经确定的情况下,李氏养殖合作社实际停止经营的时间以及生猪数量在清点前后发生何种变化,对李氏养殖合作社应当获得的经营性损失补偿并无影响,更不影响其依法享有获得经营性损失补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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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拨开云雾见天日,高院判决定胜局】

最终,湖北省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刘鹏飞律师表示:本案中,租赁的养殖场在拆迁中本就处于不利地位,案件难度大。一审开庭时,被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足足有一手提袋,光是研读材料,找突破口就花费了不少精力。但是刘鹏飞律师认为,无论案件大小,我们律师一旦接手,都要尽心尽职,百分之百用心把案件做到极致,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案在当事人的信任下,双方齐心协力历经多个程序,最终得到了满意的结果。通过本案,提醒被征收人遇到拆迁问题后,不要乱了阵脚,要先找专业人士处理,通过行政或者司法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终会拨开云雾见天日 守得云开见月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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