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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戈兆坤律师解读:涉及工程签证效力的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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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锦晖 发表于 2021-11-26 15:31:13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戈兆坤律师解读:涉及工程签证效力的常见问题 第1张图片
涉及工程签证效力的常见问题
https://www.zhihu.com/video/1401474664275898368
工程签证是工程建设合同管理过程中的常见行为,是顺利履行合同和实现合同目的的重要手段。但是在实际管理中,不少发包人或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对工程签证的法律性质和意义认识不清,对于工程签证面临的法律风险认识不足,导致一些签证无效甚至未及时形成使自身利益受损。下面我为大家讲解一下,工程管理过程中与工程签证效力有关的几个常见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签证需要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吗?
签证的形式和名字不一定就叫签证,它可以是什么会议纪要、工程联系单、工程变更单、对账签证、往来函件等等,只要它里面记载了有工期质量、价款变更的相关事实都可以理解为签证。
第二个问题是:签证需要具备哪些主体要件?
签证不需要具备固定的形式要件,签证的主体必须是有权签证的人员,一般包括:
1.发包人、承包人及双方的其法定代表人、授权的现场代表;
2.双方的项目经理或施工现场负责人;
3.合同明确约定授权的监理人、工程师及其他现场人员。
思考:没有明确授权人员的签证是否有效?
从司法角度看,无授权人员的签证可以分为无权签证与表见签证。
无权签证就是无权进行签证的人签署的签证,自始无效。
表见签证就是虽然签证人没有授权,但是相对方有理由认为其有权进行签证,表见代理需要双方当事人进行举证证明自己的主张。
但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举证责任的分配也不尽相同。
北京、四川、福建一般认定为: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当事人工作人员所作的签证确认是其职务行为的,对该当事人具有约束力,但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相对方知道或应当知道该签证人员没有代理权限的除外。可见北京、四川、福建高院认为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无权代理的一方承担。
浙江一般认定为:没有约定明确授权的,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现场负责人的签证、确认具有法律效力;其他人员的签证、确认,对发包人不具有法律效力,除非承包人举证证明该人员确有相应权利的。可见,对于一般人员的表见签证,浙江高院认为举证责任应由主张有代理权的一方承担。
第三个问题是:签证不盖章是否有效?
签证有没有盖章的要求呢?一般来说签证没有盖章的要求,签证就是相关人员签字就可以了,除非合同有约定签证必须盖章,否则不予确认。
第四个问题是:签证上加盖技术章、资料章等是否有效?
技术章、资料章等如果涉及到价款变更的,或者其他重大影响的事项,盖这个章不管用。除此之外,从证据角度看,盖章了就是确认了,除非这个印章是伪造的。
思考一个问题:如果在资料章上做一些风险提示,比如备注“仅作资料管理使用,不做它用”,盖上去之后是否能够免责?
当然签证是否成立还要看盖章的表见代理行为是否成立。在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综合多种因素进行判断,比如当时盖章的条件、环境、事后双方的态度、该印章使用的频率等等各种因素。
第五个问题是:时效
按照施工合同范本签证是有时效要求的,通常工程变更以后14天内就要完成签证,如果14天没有做签证,不影响工期和价款。
思考:对于变更如果说没有及时签证,可能会有一个后果,就是过期了,那么过期了它就必然无效了吗?
其实不是的,签证作为证据,最好及时形成。但如果当时没有来得及形成,我们过后补也是有效的。当时形成的证据,证明力更强。但是,后期形成的证据也不能说它没有证明力。
所以说,签证的关键问题在于你签出来没有,至于它什么时间形成,其实关系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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