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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马德里体系对于优先权是怎样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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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820748719 发表于 2021-11-30 15:36:28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马德里体系规定的优先权源于《巴黎公约》第四条:“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6个月。”
简言之、凡在《巴黎公约》的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自初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如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目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就是保护商标的最先申请人,在向其他国家提出相同商标的申请时、不至于被“坏人”钻了空子。
申请人可以依据在《巴黎公约》的一个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个成员国的申请要求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的日期是固定不变的,不能“循环使用”。举例来说,中|国某申请人1月5日在国内申请了商标,按照规定,该优先权7月5日到期。3月1日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法国申请了同一商标的国际注册,并要求了优先权:如果7月6日通过马德里体系去德国注册,他则不再享有优先权,不能以3月1日在法国的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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晓生常谈 发表于 2021-11-30 15:36:46 | 只看该作者
 
马德里体系规定的优先权源于《巴黎公约》第四条:“已经在本联盟的一个国家正式提出专利、实用新型注册、外观设计注册或商标注册的申请的任何人,或其权利继承人,为了在其他闽家提出申请,在以下规定的期间内应享有优先权。
上述优先权的期间,对于专利和实用新型应为12个月,对于外观设计和商标应为6个月。”
简言之、凡在《巴黎公约》的一个缔约国申请注册的商标,自初次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如再向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其后来申请的目期可视同首次申请的日期。优先权的作用就是保护商标的最先申请人,在向其他国家提出相同商标的申请时、不至于被“坏人”钻了空子。
申请人可以依据在《巴黎公约》的一个成员国或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一个成员国的申请要求优先权。需要注意的是,优先权的日期是固定不变的,不能“循环使用”。举例来说,中|国某申请人1月5日在国内申请了商标,按照规定,该优先权7月5日到期。3月1日申请人通过马德里体系在法国申请了同一商标的国际注册,并要求了优先权:如果7月6日通过马德里体系去德国注册,他则不再享有优先权,不能以3月1日在法国的申请为基础要求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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