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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4月1日执行,医保新政策看过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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麦麦使者 发表于 2022-4-24 07:24:41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日前我市医保、财政、税务三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我市医疗保险参保有关工作的通知》,对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缴费、退休职工待遇办理、参保关系转移接续等相关政策进行了调整,新政自2022年4月1日起执行。具体有哪些变化?详情请往下看↓↓↓

01
关于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
企业职工、灵活就业人员医疗缴费仍采取按月缴费方式,但首次缴费后待遇享受出现变化:

4月1日执行,医保新政策看过来! 第1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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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医疗保险退休欠缴及待遇享受问题
逐步取消医疗保险与养老保险的捆绑关系,并调整累计缴费年限及趸缴基数。

4月1日执行,医保新政策看过来! 第2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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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参保关系的转移接续
明确跨制度、跨统筹区参保的待遇衔接原则,为避免参保人身份切换时出现待遇空白期,《通知》明确,参保人已连续2年(含2年)以上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因就业等个人状态变化在职工医保和居民医保间切换参保关系的,且中断缴费时间不超过3个月的,缴费后即可正常享受待遇。其中:
1.切换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的,在参保缴费当月补缴转移接续期间保费的,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
2.切换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的,在参保缴费当月起享受待遇,

  • 中断缴费期跨自然年度时,补缴上年度保费的,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
  • 未跨自然年度时,无须补缴,接续期间医保待遇予以支付。

04
明确对重复参保行为说“不”
《通知》首次提出重复参保的界定及处理原则:
1.重复参保的界定:同一时间段内同一参保人在同一地区或不同地区有两条及以上参保缴费状态正常的参保信息记录视为重复参保。
2.重复参保处理原则:参保人员在我市和其他地区已出现重复参保的,暂停我市医保待遇支付。待按相关规定终止重复的参保关系后,确定保留我市参保关系的,恢复医保待遇支付,暂停期间的医保待遇予以追溯。

4月1日执行,医保新政策看过来! 第3张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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