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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 关于上海日本人学校的一些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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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lim1 发表于 2023-1-2 10:18:35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列举事实,没有观点。

教育部(当时为国家教委)于1995年颁布《关于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的暂行管理办法》,目前有效。
第二条 在中国境内合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的驻华机构和合法居留的外国人,可以依照本办法申请开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该校的开办者为“日本上海商工俱乐部”,2004年由民政部门批准为民营非企业组织,主要会员为在上海有办公地点的日本企业和日本官方机构。

第六条 开办学校,由申请人向拟办学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
该校由上海市外事办批准,上海市教委登记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同时在上海市民政局登记为民间非企业组织。

第八条 学校招生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持有居留证件的外籍人员的子女。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
(补充:上海市2014年颁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工作的通知》,明确可以招收港澳台同胞子女入学。)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视情节轻重,可责令学校和开办人限期整顿或者停办:
  (二)招收境内中国公民子女的;
该校章程要求学生本人及监护人原则上满足下列资格:
本人具有日本国籍。
本人具有上海居留许可。
如果监护人非中国籍,则须具有上海居留许可和工作许可。
本人与监护人同住。
本人及监护人具备学校生活要求的日语能力。本人具备适应集体生活的能力。
监护人按时缴纳各种费用。
监护人赞同本校的教育目的和方针。
本人符合日本文部科学省(译注:主管科技、文化、教育、体育)规定的入学资格。
(符合条件者有入学考试,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日本上海商工俱乐部成员子女。)
例外如下:
学生的监护人之一或所有监护人都是中国籍,而学生本人没有日本出生证明,则在获得教委许可后,由该校委员会商定是否具备资格。

第九条 学校的课程设置、教材和教学计划,由学校自行确定。
该校根据日本《学校教育法》和文部科学省的教学大纲制定以上事项。
按照教学大纲,社会科的目标为
运用社会性的看法和想法来探究解决问题,通过这种活动来养成作为“形成全球化国际社会主体而存在的和平民主国家及社会的必要一员”的公民所必须的资质和能力基础。

第十二条 学校聘用外籍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外国人在华工作的有关规定办理。学校聘用驻华使领馆人员及其配偶,需经外交部批准。
  学校聘用中国公民,须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核准后,方可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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