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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育儿] 上海三名未成年人下河玩耍一人溺亡,家长起诉两同伴及其父母,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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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离世界 发表于 2024-6-7 20:16:37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几个未成年孩子
相约至乡村无人看管的河流中嬉戏玩耍
然而
其中一个孩子不幸溺水身亡
同行伙伴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近期,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审理了这样一起
生命权纠纷案件。
意外发生的经过
16岁的小白和16岁的小林、14岁的小美(以上均为化名)相约一起去河边摸鱼虾。小白和小林先下了河,小白不熟悉水性,不慎滑落深水区。小林赶紧救助,却没有救起小白。小林立刻上岸,呼叫路人帮忙,小美也拨打了报警电话。然而,小白还是不幸溺水身亡。
死者家属把两同伴及其父母告上法庭
悲痛的小白父母将相约玩耍的小林、小美以及他们的父母一同告上法庭。小白的父母认为,小林在下水之前没有询问小白是否会游泳,也没有阻止小白下水,下水后小白瞬间滑落深水区,小林没有尽力救助,才致小白死亡。小美也没有尽到提醒带好安全设施注意安全的义务。故要求小林、小美及其父母共同对小白的死亡承担40%的责任,赔偿71万余元。
小林及其父母辩称,小白在发生事故时已满16周岁,对于下水的危险性有一定的认知和预知,下河游泳是一种自甘风险的行为。小林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符合其相应的年龄及智力水平,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小美及其父母辩称,本次事故为意外事故,小美并非是活动的组织者也未实际参与到游泳、捕鱼活动中,事故发生时也参与施救并于事故发生后积极配合警方调查,故其对于小白的死亡不存在任何过错。
松江法院指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
被告小林、小美在小白发生溺水时
是否承担有救助义务
法院审理后认为,首先,相约同行的玩伴并不是负有法定救助义务的主体。
其次,小白与被告小林、小美之间系年龄相仿的同学及同村伙伴关系,三人结伴至自然水道边玩耍系出于情谊行为,并无明显的组织者或者管理者。
最后,小林在小白发生危险后已试图营救但未果,小美在岸上已利用地势优势及时告知小林小白的位置所在,并在与小林沟通后第一时间报警。
事发时,被告小林、小美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二人身体、智力发育尚不健全,面对突发紧急状况时自保尚有不足,更没有能力将小白从河流深处成功救出。该二人在事发后的表现符合其年龄水平,不应再苛加超出其能力范围的同伴救助义务。
综上,松江法院判决小林、小美及其父母无需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再过一个月不到
上海就要放暑假了
家长一定要提醒孩子

1. 不私自下水游泳。
2. (汛期强降水时)不在河边、亲水平台、工地水塘等区域玩耍。
3. 不在无家长或监护人带领的情况下游泳。
4. 不捡拾掉入河道等水域的物品。
5. 不在河道边洗东西、钓鱼虾等。
6. 不在河道、湖泊等无安全设施、无救援人员的场所戏水或游泳。
7. 不到不熟悉的水域游泳。
8. 不在游泳池里嬉戏打闹。
9. 发现同伴溺水,立即寻求成人帮助,同时可向溺水者抛救生圈、泡沫板、救生绳等,但不可盲目施救。
新民晚报(xmwb1929)综合上海松江法院、上观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
编辑:倪彦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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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评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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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赵子阳 发表于 2024-6-8 14:45:45 | 只看该作者
 
这样要是判有责任那还让孩子们交朋友吗?现在这社会亲情没有亲情味,爱情没有爱情味,连友谊也要变质了[哭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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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虫害界的职业杀手 发表于 2024-6-8 14:54:40 | 只看该作者
 
法院判的公道[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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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强云汽修 发表于 2024-6-8 16:32:00 | 只看该作者
 
这个法官[点赞][点赞][点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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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郁公子 发表于 2024-6-8 23:31:58 | 只看该作者
 
支持法院判决[点赞][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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