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收藏本站|
开启左侧

[教育] 校园霸凌为何“屡禁不止”?脱离《默杀》,现实中的我们能做些什么

[复制链接]
84161 1
琨霖哥 发表于 2024-7-17 21:20:59 | 只看该作者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近期热映的电影《默杀》讲述了在校园霸凌事件横生的女子中学发生的一起坠亡事件,事件发生后,校园中的女学生相继失踪。随着调查逐步深入,各色人物的秘密也被一一揭开。集体的沉默背后,正酝酿着仇恨与杀戮的复仇。
观众对《默杀》的片名有多重解读,“沉默就是杀人”或许是其中之一。电影似乎在无声地表明:对恶意霸凌和他人痛苦视而不见的人,也终会被他人忽视;对恶的纵容不会使其偃旗息鼓,只会将火愈燃愈烈。电影故事中校园霸凌、家庭暴力、性侵等议题,也再次引起广泛社会讨论。
现实生活中,校园霸凌也一直是社会密切关注、老师家长担忧的问题。近年来,各地校园霸凌现象屡见不鲜,如何看待层出不穷的校园霸凌?法律对未成年人的宽容与保护,让校园反倒成为了青少年施暴者的温,该如何客观看待这其中可能涉及到的法律争议问题?
围绕校园霸凌的形成机制及预防策略,中国教育在线总编辑陈志文,中国政法大学社会学院教授、犯罪心理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刘建清,监利市蓝天下妇女儿童维权协会发起人、26年公安执法管理者万飞三位专家表达了他们的看法。

校园霸凌为何“屡禁不止”?脱离《默杀》,现实中的我们能做些什么 第1张图片



观点速递:
1.年龄不是校园霸凌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它还与不同的青少年群体之间的文化向心力相关。
2.青少年出现行为问题或行为障碍是先天因素与后天环境因素(尤其是早期教养方式)交互作用形成的,但具体到某一个孩子身上是什么原因导致存在差异。
3.校园霸凌的现象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由边缘学生人群引发的霸凌,它表现为由霸凌的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
4.我国的法律认为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特殊时期特殊际遇的影响,其所犯的错误,绝大多数都具有被矫正的可能。
5.“物有其本、事有其源”,我们国家要建立起标本兼治的管理体系来有效地应对校园霸凌这种攻击性行为。

校园霸凌是施暴者用粗暴方式对内心权利秩序的维护
问:什么是校园霸凌?如何定义校园霸凌这一现象?
刘建清:校园霸凌是指发生在校园内外、以学生为参与主体的一种攻击性行为或严重欺凌性行为。国家规范性文件提出的“学生欺凌”涵盖了校园霸凌。从社会现象角度来说,校园霸凌是青少年之间以粗暴的方式解决冲突或愤怒情绪的一种行为;从学术角度来讲校园霸凌属于广义的欺凌范畴,或者说是包含热暴力和冷暴力的攻击性行为,如肢体伤害、小团伙关系孤立等。
陈志文:校园霸凌是近年频繁发生的一个社会性议题,它的发生原因是多维度、多方面的,在探究校园霸凌形成机制之时,要注意区别一般纠纷与霸凌,它们二者之间是不同的。在近年校园霸凌的典型案例之中,明显存在一些父母将孩子学习生活中常见的纠纷放大为霸凌,从而导致恶化当事人的人际关系。

问:校园霸凌常发生在什么年龄阶段?哪类学校居多?
刘建清:发生校园霸凌的重要原因之一是青春期危机的催化影响。它的行为动力是施暴者以对抗的、暴力的、原始的方式去寻求周围世界的认可。对于青春期的少年来说,随着身体和生理的快速发展与性意识的唤醒,成人感与独立意识随即产生,他们对认同感的需求也愈发迫切。
一方面,他们渴望以独立自主的面貌示人;另一方面,处于这一阶段的少年,心理的成熟程度逊于生理的成熟程度。于是在理想与现实的夹缝之间便产生了巨大的矛盾——亲子关系的矛盾、两性关系的困惑、个人神话(自己是周围人关注的中心,有很多观众在注视自己)等。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矛盾逐渐累积,少年建构起来的权利秩序受到了外部权威的挑战,以自我的中心地位摇摇欲坠,他们迫切地想寻找解决办法去抚平动荡不安的内心,可理智又无法控制情绪,于是他们会下意识地采用粗暴的方式去解决问题
陈志文:年龄不是校园霸凌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它还与不同的青少年群体之间的文化向心力相关。校园霸凌很少发生在示范性中学里,但经常在中职学校产生。中职学校客观上存在很多缺乏良好行为习惯的学生,以及一些行为失范,甚至有过严重违法行为的“问题少年”,但因为相关法律保护留在校园,这群人往往会成为欺凌者,也是他们“权威”或“价值实现”的展示。同时,也存在被欺凌的温床。一些学习不好的同学比较自卑、怯懦,容易成为被欺凌的对象,从而滋生了这种校园亚文化。
万飞:为何中职学校的校园霸凌产生比例远高于示范性学校?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坏习惯具有传染性、传递性。对于中职学校的学生来说,违规行为的示范、原生家庭环境的消极影响,都可能会导致学生滑落到校园霸凌施暴者的深渊里。
校园霸凌为何“屡禁不止”?脱离《默杀》,现实中的我们能做些什么 第2张图片


问:校园霸凌与家庭教育是否存在强关联?
万飞:就个案分析而言,少数学生欺凌案件的施暴者主体都或多或少存在原生家庭教育缺失问题,这些问题常有以下几点表征:第一,隔代抚养;第二,家庭管教不严,对子女放纵;第三,注意力向学习以外的事物倾斜。
刘建清:青少年出现行为问题或行为障碍是先天因素与后天环境因素(尤其是早期教养方式)交互作用形成的,但具体到某一个孩子身上是什么原因导致存在差异。家庭教养方式从整体来说对孩子的影响最直接,比如放任型、棍棒型的教养方式相对民主型的教养方式(既尊重孩子个性又适当规制行为)更容易出问题。
从校园霸凌的整体现象来说,青少年出现行为障碍,是先天条件和后天条件的交互作用。如果先天条件缺失,比如单胺氧化酶A出现异常,人很容易变得暴躁、易怒;如果存在神经系统发育问题,比如有注意缺陷多动障碍(俗称多动症)而后天又未能及时干预治疗,也会导致行为障碍。

校园霸凌事前预警和事后干预至关重要
问:如何有效预防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刘建清:校园霸凌的发生一般是有征兆的,要想察觉出这些征兆,首先需要及时感知当事主体的日常行为波动;其次是由表及里,从表象行为来探查当事主体的内心冲突。此外,校园霸凌的现象还存在另外一种情况,那就是由边缘学生人群引发的霸凌,它表现为由霸凌的受害者转变为施暴者。对应于主动性或工具性霸凌攻击者,这些原先被孤立、打压的边缘学生,是情绪性或反应性霸凌攻击者,他们可以仿效其他的霸凌者,纠结境遇相同的同学组成小团伙,对他人进行类似的欺凌。该情况发生的突出预警信号是他们在较短时间内发生明显的个人性情与行为习惯的改变。总而言之,通过多方面观察当事主体的外在行为和内心世界的变化,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预防校园霸凌的发生。
万飞:我们与湖北的一所学校合作建立了青少年心理健康服务基地,聘请了省心理健康特级名师、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开展心理课,定期提供心理服务。还组建了预警网络,针对学生情绪问题和潜在校园霸凌进行早发现、早干预、早治疗。

问:针对已经发生或即将发生的校园霸凌,该如何处理?
刘建清:目前没有统一的校园霸凌处理标准,从我个人经验来说,校园霸凌发生以后,应主要从两方面入手——一方面,家长应养成与孩子深入沟通的好习惯,这样孩子在卷入欺凌和暴力事件时才可能主动地向家长诉说,家长也能及时发现,防止事态进一步恶化;另一方面,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要及时响应,将班主任、家长及时组织起来,为遭受霸凌的学生提供整体定制化的解决方案。
对于潜在的校园霸凌,可以借鉴心理学当中的攻击性量表,通过内隐性测验来进行探查,如果当事主体拒绝参与心理测验,则可用该量表的测评维度来综合判定他是否具有实施校园霸凌的潜在行为。我们现在正在实验的人工智能与大数据支持下的情绪情感计算危险性评估技术,可以辅助评判学生近期心理波动情况,这在探索性的层面上,对于推测和预判青少年的霸凌等攻击性行为都是大有帮助的。
万飞:对施暴者家长来说,当得知自己的孩子施暴以后,无论程度的轻重,都应真诚地道歉;对遭受校园霸凌的学生家长来说,自己孩子受到伤害的程度不同,他们的处理诉求也不一样,如果受到的霸凌过于严重,家长会上报教育部门,甚至是向公安部门报警。
校园霸凌为何“屡禁不止”?脱离《默杀》,现实中的我们能做些什么 第3张图片



法律保护所有的青少年儿童,呼吁保留矫正学校和机构
问: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否纵容了校园霸凌事件的发生?
刘建清:我们国家涉及青少年的保护法规,无论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还是《未成年人保护法》,或者说是《刑法》,都是从青少年的切身利益出发。从这个程度来说,法律也确实是保护了青少年犯罪或者说是罪犯,学术界与司法实务界均认为绝大多数青少年犯罪都是因为特殊时期特殊际遇的影响,其所犯的错误,绝大多数都具有被矫正的可能。总而言之,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所有的青少年儿童。
万飞:《未成年人保护法》遵循一个国家亲情原则,就是一个国家应该将所有青少年视如己出,不能因为青少年犯了一些过错就将他全盘否定。
陈志文:2020年我们国家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正案对刑事责任年龄相关规定作出了调整,12至14周岁未成年人故意杀人等犯罪,将不再是刑事“免责人群”。但显然还远远不够。降低刑责年龄要求还是比较严的,主要强调造成严重后果,报最高检可以降低。
我们可以看到西方国家,以美国为例,在全美50个州中,有 23 个州(地区)的法律就未成年人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的最低年龄作了规定,一半以上的州(地区)没有就最低年龄作明确规定。而在没有规定最低年龄的州,法官可以根据犯罪的严重和恶劣程度,决定在少年法庭还是移交一般刑事法庭进行审判。其次就是增加恶意补足年龄法则,恶意补足年龄是指处于一定年龄段的未成年人被推定为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但若控方提出相关证据,证明该未成年人在行为是实施具有恶意,能够明辨是非、善恶,则对其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推定可以被推翻。也就是说,如果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有证据显示该未成年人在犯罪时具有相当恶意,且自身能够明辨是非善恶,那么即便他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依然可以将其视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进行审判。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我们忽略了未成年人主观恶意犯罪,这个我认为是不足的,也是目前的一个空白。我们只强调了后果严重,忘记了主观恶意。年龄不该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免死金牌”,法律也绝不能让真正的行凶者逍遥法外,尤其是那些主观恶意的青少年,否则就变成对受害者的不公平,对违法犯罪者的鼓励。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是否有必要继续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尤其是加入主观恶意,即“恶意补足年龄”等,修改或完善未成年犯罪的相关法律法规值得国家和社会的重新商榷和讨论

问:我们是否需要系统建立,甚至恢复专门的青少年行为矫正学校、机构?
陈志文:我们国家现在基本没有矫正学校或者矫正机构了,即便一些地方存在,也需要当事人与家长签字同意,事实上几乎没有家长会同意。导致犯过罪的问题少年只能回流到普通学校进行教育,这不仅影响了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也不利于问题少年的行为矫正。因此我认为强制性的矫正学校或者矫正机构还是有其存在、保留的必要,不仅仅是矫正,也能起到警示、惩戒作用。
刘建清:我们需要建立一个家庭、学校、政府与司法部门相配合的处置管理系统来应对新时代条件下的校园霸凌现象。适当保留特殊学校来管理与矫正严重的霸凌者也是必要的,尤其是要以心理、行为矫正效果为导向,而非惩罚目的,切实地加强矫正工作对策与技术方法的专业性水平,如人际交往技能的训练、挫折处理能力的培养等。

编辑:付晨雨
审核:蔡娟
版权声明:本文系腾讯新闻《文话教育》独家稿件,未经授权禁止媒体转载。


上一篇:《高三》学生20年后现状:“尖子生”定居北京,早恋男生说高考没改变命运
下一篇:中学校长直升高校领导,不必惊诧
@



1.西兔生活网 CTLIVES 内容全部来自网络;
2.版权归原网站或原作者所有;
3.内容与本站立场无关;
4.若涉及侵权或有疑义,请点击“举报”按钮,其他联系方式或无法及时处理。
 

精彩评论1

正序浏览
跳转到指定楼层
沙发
春风不及你的笑 发表于 2024-7-17 23:09:05 | 只看该作者
 
默杀,事出反常,必有诈!
回复 支持 反对

使用道具 举报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立即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排行榜
活跃网友
返回顶部快速回复上一主题下一主题返回列表APP下载手机访问
Copyright © 2016-2028 CTLIVES.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西兔生活网  小黑屋| GMT+8, 2024-8-28 22:04